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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经[2012]20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2.07.13 【实施日期】2012.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工作的通知

(农办经〔201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关于支持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镇建设的精神,按照《农业部关于推进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的意见》的有关要求,我部决定,今年继续在全国认定一批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以下简称“示范村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认定标准

示范村镇由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具体标准: 1 / 4

1.主导产业突出。专业村主导产业产值占全村农业总产值的60%以上,专业乡镇主导产

业产值占全乡镇农业总产值的30%以上。从事主导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数占专业村、专业乡镇农户总数的比重分别为50%以上和30%以上。

2.农民增收效果显著。专业村农民从事主导产业收入占家庭经营收入比重达到60%以上,专业乡镇农民从事主导产业收入占家庭经营收入比重达到40%以上。专业村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所在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10%以上,专业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所在县市农民人均纯收入10%以上。

3.市场影响力大。专业村镇主导产品有注册商标,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省以上名牌产品的专业村镇优先考虑。主导产品通过无公害或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基地规模占专业村、专业乡镇主导产业规模的比重分别为50%以上和40%以上。

4.标准化规模化程度高。主导产业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生产,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专业村镇标准化生产规模(种植面积、养殖量、水面面积等)占主导产业规模的40%以上。

5.组织化水平高。专业村镇建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入社农户占专业村、专业乡镇从业农户的比重分别为40%以上和30%以上。专业村镇与龙头企业或专业批发市场有效对接,实行订单生产的产品产量占主导产品产量的30%以上。专业村镇有一批专业大户和农村经纪人。

6.持续发展能力强。专业村镇重视特色产业发展,技术服务能力较强,培养了一大批农村实用人才和科技示范户,农民自我发展能力强。村镇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 二、申报规模

在充分考虑各地一村一品特色产业发展水平的基础上,我部确定了2012年示范村镇分省申报控制数(见附件1)。请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在不突破控制数的前提下,自行确定申报数量。 2 / 4

三、申报程序

示范村镇认定工作按照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审核认定的程序进行。各省(区、市)一村一品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专业村镇积极申报。县级农业行政部门指导专业村镇按照要求填报申报材料,并择优上报省(区、市)一村一品主管部门。省(区、市)一村一品主管部门要采取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的方式,择优推荐专业村镇,报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四、申报材料

主要包括省级一村一品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和初审意见、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申报书。申报书格式及主要内容应按照《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申报书内容要求》(见附件2)编写。 五、有关要求

开展示范村镇认定工作是深入实施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的重要内容。各地一村一品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明确专人负责,确保认定工作顺利开展。要按照申报条件和认定标准做好遴选、初审、推荐等工作,认真组织填写申报材料(附件2、3)。 六、申报时限

本次申报工作时间紧、要求高,各地一村一品主管部门要抓紧开展相关工作,认真组织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送。材料不全或滞后申报的将不纳入本年度认定范围。 请各省(区、市)一村一品主管部门于2012年8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并将电子版发送至shifancunzhen@126.com。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邮政编码:100125

联系人:杨俊,电话:010-59191849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