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5 21:56:0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 第一节 参保预登记 第二节 参保登记 第三节 变更登记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五节 登记证管理 第三章 工伤保险费征缴 第一节 基数核定 第二节 工伤费率核定 第三节 申报核定

第四节 缴费结算 第五节 欠费管理

第四章 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 第一节 协议管理 第二节 工伤医疗管理 第三节 工伤康复管理 第四节 辅助器具配置管理 第五章 工伤待遇审核 第一节 工伤登记

第二节 医疗(康复)待遇审核 第三节 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审核 第四节 伤残待遇审核 第五节 工亡待遇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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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 第七节 先行支付审核 第六章 工伤待遇支付

第一节 待遇调整 第二节 待遇支付 第三节 工伤预防费支付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一节 收 入 第二节 支 出 第三节 会计核算 第四节 预 算 第五节 决 算 第八章 稽核监督 第一节 稽核内容 第二节 稽核程序 第三节 稽核处理 第四节 内部监督 第九章 管理与服务 第一节 记录与查询 第二节 统计分析 第三节 精 算 第四节 业务档案

第五节 信息系统 第十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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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全国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代征工伤保险费的税务机构征收部门(以下简称“税务部门”)应参照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规程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伤待遇审核,工伤待遇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管理与服务等内容。

第四条 各级经办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管理、监督、考核、服务等各项工作制度,确保业务经办的规范、便捷、高效、优质。

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或统一支付的地区,可依据本规程简化相关程序。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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