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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自助行为的价值探讨

作者:姜婉

学号:121150044 指导老师:

日期:2014年11月20日

摘要

当不能随时请求公力救济时,越来越多的的人们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会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民事自助行为也越来越多的被人们所采用。那民事自助行为作为私力救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有何价值呢? 目前,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以及地区都建立了民事自助行为制度。然而在我国法制体系建设中,公力救济一直扮演着主要角色,公力救济为国家政府以及整个社会所提倡的,民事自助行为的制度及法律规定并不完善。相比较其他国家,我国关于这方面的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均处于落后地步,时至今日,我国的民事立法尚未对民事自助行为作明文规定。 本文从民事自助行为的起源、概念和构成要件、与其他私力救济手段的区别以及在实践中作用来探讨民事自助行为法定化的价值。

关键词: 民事自助行为 定义 构成要件 实践价值

民法上自助行为的价值探讨 一.民事自助行为的概念

权利救济制度在理论上一般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尚宽先生认为,公力救济即所谓私权受侵害者,对于公权力者有保护请求权。① 而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相对应,指权利主体在

法律许可的范 围内,依自身实力通过实施自卫或自助行为救济被侵害的民事权利。自助行为是私力救济的一种,其性质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相同。

民事自助行为的概念,史尚宽先生《民法总论》阐述为,民事自助行为,谓以私力确保权利实行,原则上非自己执行,仅为临时性质之保全处置③。梅仲协先生《民法要义》中认为以私力保护自己之请求权,伸臻于安全者,谓之民事自助行为④。王泽鉴先生在《民法总则》认为,所谓自助行为,是指为保护自己权利,对于他人之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押收或毁损者,称为自助行为,为法律所容许之权利保全措施,亦不负赔偿责任,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机关援助,而且非其时为之,则请求权不得实行或实行显有困难者为限⑤。张俊浩教授在《民法学原理》中定义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于加害人的自由加以拘束,或者对其财产实施扣押、毁损的行为⑥。梁慧星教授在《民法总则》中民事自助行为是指为保护自己权利,而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与拘束或毁损之行为。民事自助行为,依法不负赔偿责任⑦。王利明教授《民法》中民事自助行为的定义为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请求权,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对他人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合法行为⑧。

在我个人看来,几位教授对民事自助行为的定义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的侧重点。梁慧星教授、张俊浩教授以及王利明教授主张民事自助行为是对自我权利的主张,是主动的,这也是其区别于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等私力救济的重要特点。但过重的强调民事自助行为的主动性必然会导致权利的滥用,在对他人实施民事自助行为时,即在对他人的自由或财产进行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时,极有可能超越其权限范围,甚至导致暴力实施,因此民事自助行为需要规范化。史尚宽先生、梅仲协先生和王泽鉴先生则倾向于民事自助行为的权利保全功能。严格限制了民事自助行为的实行,又不利于权利主体在维护自身权益中的积极作用。

①②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3 页。 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88 页;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2 年 版,第 72 页。 ③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756页。 ④

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163页。 ⑤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568页。 ⑥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90页。 ⑦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1996 年版,第265页。 ⑧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5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