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权《刑法总论》案例辑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6 21:57:5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周光权《刑法总论》案例辑录 第四部分——犯罪特殊形态

【案例1】

甲想用农药杀死丙,乙受托为甲买来农药交给甲。数日后,甲后悔,将农药丢弃。甲是预备阶段中止犯罪,乙是为他人预备的行为,属犯罪预备。处罚\为他人预备\的理由依然是预备行为对与法益的危险性。如果为了他人实犯罪而预备,他人事后实行了犯罪行为的,则按共同犯罪的既遂处理。

【案例2】

在A计划用枪杀B的场合,掏枪、瞄准、扣动扳机等环节中哪一个是杀人罪的\着手\?又如,甲发现乙的汽车前副驾驶的位臵上有个价值很高的皮包,于是用铁丝捅车门,是否未着手?丙认为被害人丁家中有钱,于是撬防盗门,是否属于着手?对此,有客观说与主观说的对立。

【解析】作者主张实质客观说。按照该学说:(1)使用枪支杀人的场合,掏枪预备,瞄准是着手。(2)为入室盗窃而撬门的(抽象危险),只能成立犯罪预备,入室后开始物色财物为着手;为盗窃汽车内财物而撬动车门的,财物近在咫尺,撬动车门的行为对财物足以产生紧迫的、高度的危险 (具体危睑),因此,是盗窃的着手。

【案例3】

甲翻越院墙进入乙家盗窃,发现乙有一个带密码的大皮箱,但无法打开。于是,甲将皮箱搬离乙的卧室,藏在乙家院墙内角落处,用树枝将其掩盖起来,想等明天晚上带上利刃再来割开皮箱。次曰上午,乙回家后发现皮箱被盗,四处寻找,在院墙的角落处将其找到。按照结果说,甲将乙的财物放臵于特殊地点加以隐蔽,已经导致了控制他人财物的结果出现,成立犯罪既遂。

【案例4】

甲意图用砒霜杀害乙,但在下手时误将白糖当做砒霜,因此没有导致乙死亡。按照抽象危险说,由于一般人能够从行为人甲的意思中感受到危睑, 所以,甲成立未遂犯。但是,按照具体危险说就会认为,如果在行为人甲实施投放行为的当时,一般人都认为其让人喝下的粉末状物体不是础霜,具体危险就不存在,甲只能成立不能犯。但如果一般人都认为该粉末状物体从外形上就是砒霜,则甲成立未遂犯。

【案例5】

B从欧洲旅游归来,送给多年的好友A—块金表。A生性多疑,在接受B 赠送的金表后,因为该表和在国内销售的同款名表在外观上有极为细小的差异,就怀疑其有假,A便花言巧语欺骗第三人C将其以名表的价格(2万元)卖给C。事后鉴定,该表是货真价实的名表。A是诈骗罪未遂还是不能犯? 由于A卖给C的手表是

他人赠送的财物,并非来路不正之物;该手表和在国内销售的同款名表在外观上差异极小,一般人会认为,即使C购买A的手表,财产上的损失有限,法益侵害的具体危险并不具备。所以,一般人并不会从A的行为中感受到威胁,不会产生不安感,因此,A只能成立不能犯。

【案例6】

罪犯A为杀害仇人B ,趁B毫无防备之机使用暴力将B推下山崖。3小时后,A下山回家时,发现滚下山崖时砸在巨石上的B流血不止,情状惨烈,就出于同情将其送到医院。经过医生治疗,B在3个月后康复出院。A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实施暴力将B推下山崖的时候,作为结局存在故意杀人未遂形态已经形成。此后,A基于同情将被害人B送到医院,也只能认定为犯罪未遂结局出现之后,行为人有悔罪表现,但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对A仍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刑事任。至于其悔罪表现,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案例7】

投毒杀人者因为投毒行为被人发现,而将毒药倒掉,不是中止;甲欲杀乙,乙呼救并逃走,甲追赶,但在发现事情已经惊动四邻时,弃刀向警方投案自首的,也不能成立中止。因为在这两个案例中,依一般社会经验,外部障碍都足以对行为人的意思产生强制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