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融资风险分析与控制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3:03:0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贸易融资的风险分析与控制

一、业务范围

贸易融资业务是指服务于国际及国内经济贸易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包括信用证(含国际及国内信用证)、托收、汇款、保理等业务项下的授信及融资(包括由此派生的远期结售汇项下授信)业务和本外币非融资类保函项下的授信。其中,信用证、托收、汇款项下授信及融资业务包括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福费廷、风险参与、进口授信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及国内信用证议付等。

保函授信是指授信开立本外币非融资类保函(含备用信用证,下同),含各类人民币和外币保函。非融资类保函细分为信用类保函和付款类保函。信用类保函包括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关税付款保函、海事保函等;付款类保函包括即期付款保函(付款期限为1年以内(含)的付款保函业务)、经营租赁保函、补偿贸易项下产品履约保函等。融资类保函包括延期付款(付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付款保函业务)、借款保函、有价证券保付保函、授信额度保函、融资租赁保函等,担保期限在1年以上的融资类保函授信占用贷款额度,担保期限在1年以上的融资类保函授信比照中长期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保理授信包括出口双保理、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国内综合保理、国内商业发票贴现等项下对出口商/卖方的融资及进口保理、国内综合保理等项下对进口商/买方核准信用额度。

出口贸易融资:出口打包贷款(出口退税贷款、外贸封闭贷款、出口信贷)、出口押汇、票据贴现、包买票据(福费廷)、风险参与、出口双保理、出口商业发票贴现等; 进口贸易融资:进口授信开证、进口押汇、(信托收据)、提货单保、进口保理等;

国内贸易融资: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及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综合保理等项下对进口商/买方核准信用额度。

上述授信品种,有些是需要动用资金的表内科目,如各类贷款业务、进出口押汇业务、贴现业务,也有的是银行不需动用资金,只需提供银行信用的表外业务,如减免保证金的进口开证、各类保函、核准信用额度等。

二、风险特性

1、业务特点和风险特性

由于绝大多数产品在充当支付手段的同时具有授信或融资职能,兼具中间业务和资产业务特点。与银团贷款、项目融资等贷款业务相比,在产品特点、风险特性和风险识别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对授信风险的控制不仅需要审查客户的资信,在实务中更强调对第一还款来源(产品的自偿性决定)的风险控制,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把握具体贸易背景、控制操作性风险来实现,同时面临操作和授信双重风险。

另一方面,国际上有一系列规则与惯例,为银行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提供了广为接受且相对独立的准则,操作风险相对较低且可控性强。结算授信和贸易融资虽然涉及客户信用风险,但其专项用于特定的贸易活动,期限短,而且通常有应收账款或货权做为还款来源或保障,从整体上看属于“自偿性”强的低风险业务。

2、Basel银行监管委员会对表外业务的风险度(风险的相对程度)的划分

全险:指该工具是一种信贷的直接替代品,其信用风险与同一交易对手的表内风险相同。

中险:指信用风险较高,但其他条件较佳,因而尚未达到全险。跟单信用证:期限短、抵押品能够提供部分保障、相对优良的清偿状况,在操作时可以将它归入中险类。保函、赔偿和履约保函原则上与担保基本相似,其信用风险完全在于第三者(银行客户)的履约能力。但它们通常并非信贷的直接替代品,它们支持的并不是现存的金融债务,而是客户履行其正常商业义务的能力,而且它们有时是与特定合同相挂钩的。这种业务总的说来并不会给银行带来重大的损失,因而可以被归入中险类。 然而,一些保函和赔偿具有担保的特性,因而应被视为信贷替代品(全险)。 低险:信用风险较小,但不可忽视。

3、Basel协议中对上述业务的风险分类、权重计算标准 项 目 信用转换系数 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 100% 与某些交易相关的或有负债 50% 与贸易相关的短期或有负债 20% 承诺

原始期限不足1年的承诺0%

原始期限超过1年但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承诺0% 其他承诺 50%

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 100%

上述表外项目中:

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包括一般负债担保、远期票据承兑和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 与某些交易相关的或有负债,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保函、预留金保函等。 与贸易相关的短期或有负债,主要指有优先索偿权的装运货物作抵押的跟单信用证。 承诺中原始期限不足1年或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承诺,包括商业银行的授信意向。 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包括资产回购协议和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

三、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拟要解决的问题

我行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群体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符合我行综合授信条件的现有和潜在客户(下称一般公司客户);二是无法满足我行综合授信条件或不需要我行综合授信、但有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授信需求的客户(以下称特定贸易结算客户)。上述两类客户对于我行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都十分重要,因此都需要由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进行营销。以我行目前公司业务部门的目标客户定位,短期内公司业务部门不可能顾及到所有结算客户的营销和授信。因此,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业务的营销模式需要做以下调整:

l 对于第一类客户,继续由公司业务部门负责整体市场营销和客户关系维

护,根据客户需求对包括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部门在内的各产品部门进行统筹协调,确保将客户作为一个有多种金融需求的整体来设计安排产品服务,使客户的多样化需求能够在银行通过单一渠道获得满足;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部门等产品部门负责提供专业化的产品营销和具体业务操作; l 对于第二类客户,由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部门承担客户关系管理的职

能,直接面对客户,负责客户争揽、客户关系维护,并负责具体的产品销售和业务操作,在内部通过前、后台分离的机制将营销与具体业务操作分离。除负责向第一类客户提供专业化的产品营销和具体业务操作外,主要承担本行辖内所有公司客户的产品营销和特定贸易融资客户的客户关系管理。

结合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的客户特点,明确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部门作为产品线的经营和管理部门,对于全部公司客户均承担产品营销职能,并且对于“特定贸易结算客户”承担客户关系管理与产品营销双重职能;同时,在实现后台业务集中处理后,各级分支机构的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部门将主要承担产品营销和部分客户的客户关系管理。

(二)现有授信程序的调整

完善贸易融资授信管理体制,一方面授信管理办法要充分体现贸易融资的产品特性和风险特点,另一方面是优化授信程序。针对营销模式的调整,贸易融资业务的授信程序应当做出如下调整: l 对于公司业务部门负责整体营销的客户,贸易融资业务的授信管理体制

维持现有模式,即公司业务部门负责授信发起、风险管理部门进行授信审批、公司业务部向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部门切分授信额度。

l 对于特定贸易结算客户,赋予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部门授信发起和在一定权限内进行授信审核的职责。这时的授信流程为: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部门授信发起、风险管理部门进行授信审批、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部门办理具体的授信业务并就授信业务风险、客户情况变化等向风险管理部门进行汇报。在统一授信的框架内建立体现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产品特性的风险识别标准和授信审核标准,并在部门定位上明确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部门对于“特定贸易结算客户”的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授信需求具有授信职能。

(三)结合产品和客户特点完善授信管理体制

1、适应产品风险特性的授信客户准入标准,对贸易融资授信客户的准入,按以下标准掌握: 1)基本条件:

依法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定期年审)和进出口经营资格,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2)对叙做以下业务的客户的信用等级不做规定:

已收取足额保证金或以国债、银行存单、我行可接受的银行承兑汇票做足额质押的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业务;可占用对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的授信业务,包括:单证相符的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福费廷、红条款信用证下款项预支、转开保函、出口保理等业务;

3)对于评级在BB及以上客户的准入不对业务品种做限制性规定。

4)对于评级在B级及以下客户,应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程度的不同,区别确定客户准入条件。原则上应在满足下列第3条规定的对应评级客户的授信业务品种和授信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准入。 2、适应产品风险特性的授信审核标准:

为了实现授信风险总量控制、提高工作效率,对经营稳定、在我行有稳定的进出口结算额、履约情况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