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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110KV变电站施工合同
编制日期:二〇一三年月
输变电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工程单位(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简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承包范围
本工程自110KV线路终端杆始至110KV全部进线构架至110KV主间隔至110KV主变再至10KV变及配电室再至各低压柜(本工程为第一期,只安装一个间隔),安装部分是全所一期工程的设备安装及全所、动力车间10KV系统联调,材料部分我方采购是除主设备以外即:一二次电缆(10KV)及室外钢管构架、全所接地、避雷针、变配电室的电器材料、全所电缆支架、进站部分光缆;另包含一期计一套间隔所需的基础地脚螺栓。(甲方提供设备及材料详见甲供材清单),本期工程通讯设备费,综合电缆费另计,不包括照明工程安装。
三、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甲方职责
1.1参与工程质量、安全活动; 1.2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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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职责
2.1协助甲方组织工程启动送电及竣工验收;
2.2组织工程送电后的工程质保期内因材料、施工等原因的缺陷消除工作。
2.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承建范围内的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2.4乙方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拦及警卫,承担由于自身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
2、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经管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经管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双方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4、承担工程未移交在代保管期间的保护和损坏修复责任。 四、合同工期 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本工程开工时间定于年月日,年月日保证具备送电条件。
1.2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2、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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