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5 17:55:2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1 总则
1.0.1 为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证商店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环保、节能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零售业的有店铺的商店建筑(包括菜市场、书店、药店、……)的新建、扩建和改建设计。不适用于单项建筑内总建筑面积小于100m2的单建或附属商店(店铺)建筑设计。
1.0.3 商店建筑设计应根据不同零售业态的需求,在考虑商品展示的同时,为顾客提供安全和良好的购物环境,为销售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工作条件。 1.0.4 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不同零售业态、按单项建筑内总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商店建筑的规模 表1.0.4 规模 类别 百货店、购物中心 超级市场 菜市场 222建筑面积(m) 建筑面积(m) 建筑面积(m) >15000 3000~15000 <3000 >6000 2500~6000 <2500 >6000 1200~6000 <1200 专业店、专卖店 2 建筑面积(m) >5000 1000~5000 <1000 大 型 中 型 小 型 1.0.5 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商店建筑 the store building
为多种多样的商品直接进行买卖和服务供给的商业活动提供场所的建筑。 2.0.2 零售业 retail business
以向最终消费者提供所需商品和服务为主的行业。 2.0.3 零售业态 retail forms (retail forms)
零售业态是指零售企业为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进行相应的要素组合而形成的不同经营形态。
2.0.4 百货店 department store
在一幢大建筑体内,根据不同商品部门设销售区,以销售服装、化妆品、鞋类箱包、礼品、家庭用品为主、提供相关服务,满足消费者对商品多样化选择的零售业态。
2.0.5 购物中心 shopping center /shopping mall
在一个建筑体(群)内,由企业有计划地开发、拥有、管理运营的各类零售业态、服务设施的集合体。
2.0.6 超级市场 supermarket
采取自选销售方式,以销售食品、生鲜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为主,向顾客提供日常生活必需品为主要目的零售业态。
2.0.7 菜市场 food market/vegetable market
销售蔬菜、肉类、禽蛋、水产和副食品的场所、商店。 2.0.8 专业店 speciality store
专门经营某一大类商品为主,并且具有丰富专业知识的销售人员和提供适当售后服务的零售业态。
2.0.9 专卖店 exclusive agency/exclusive shop
专门经营或授权经营制造商品牌和中间商品牌的零售业态。 2.0.10 步行商业街
供人们进行购物、饮食、娱乐、休闲等活动而设置的步行街道。 2.0.11 联营商场 Joint bazaar
集中各店铺、摊位在一起的营业场所。 2.0.12 饮食店 Cafeteria
设有客座的营业性冷、热饮食店,包括咖啡厅、茶园、茶厅、单纯出售酒类冷盘的酒馆、酒吧及各类小吃店、快餐店等等。
3 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地选址
3.1.1 商店建筑基地宜根据城市整体商业布局及不同零售业态选择在适宜位置,并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的控制要求。
3.1.2 一般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3.1.3 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1.4 大中型商店建筑宜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临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6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临接。 3.1.5 经营易燃易爆及有毒性类商品的商店建筑基地不应选择在人员密集场所附近,其安全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3.1.6 易产生污染的商店建筑,其基地选址应符合环保要求。
3.2 建筑布局
3.2.1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3.2.2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应留有适当人员集散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商店业态和人数确定。
3.2.3 大中型商店的背面或侧面应该设置垃圾收集处、装卸载区和运输车辆临时停放处,这些设施不得影响消防通道或城市公共区域,并应采取适当的视线屏蔽措施。
3.2.4 新建商店建筑的基地内,应按照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3.2.5. 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并设置适当数量的地面临时停车位。 3.2.6 基地内车辆出入口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当必须设置2个或2个以上车辆出入口时,车辆出入口应尽量避免设在同一条城市道路上。
3.2.7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进行基地内的环境景观及夜间照明设计,保证车辆和行人运行的安全、方便。
3.2.8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应进行基地内的雨水排放设计,雨水排放不得影响相邻地块的建筑及绿化,并方便恶劣气候条件下顾客的进出。
3.3 步行商业街(区)
3.3.1 步行商业街(区)内在规划的步行时段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3.3.2 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区)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3.3.3 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 2 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
3.3.4 禁止车辆驶入的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于160m处,均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3.3.5 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5.50m,其构造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并采用安全的采光材料。
3.3.6 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3.3.7 步行商业街(区)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库),并应与城市公共交通有方便联系。
3.3.8 步行商业街(区)应满足无障碍设计。
3.3.9 步行商业街(区)应充分满足后勤货运流线的组织。 3.3.10步行商业街(区)应配备必要的公共市政设施,并应进行环保及景观设计。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应避免交叉,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进行防火、安全分区。
4.1.2 商店建筑的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面积应根据不同经营方式、商品种类和服务形式来合理分配,各部分可根据需要取舍和合并。
4.1.3 商店建筑外部所有招牌、广告均应与建筑本身有牢固的结合,凸出的招牌、广告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m。招牌、广告的设置不应妨碍建筑自身及相邻建筑的日照、采光、通风等卫生要求,并应与建筑外立面相协调。
4.1.4 商店建筑如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橱窗平台高于室内外地面不宜小于0.20m; 2 橱窗应符合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
3 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一般不采暖,其内壁应为绝热构造,外表应为防雾构造。
4.1.5 商店建筑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通外界的底(楼)层门窗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2 根据具体要求,外门窗应采取通风、防雨、防晒、保温等措施; 3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应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设施;
4 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水密性和保温隔热性能,满足节能要求。
4.1.6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台阶、坡道、栏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2 室内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当高差不足两级踏步时,应按坡道设置,其坡度不宜大于1:8;
3 楼梯、室内回廊、内天井等临空处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栏杆的高度及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
4.1.7 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宜设顾客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多层商店宜按所售商品和规模设置货梯或提升机。
4.1.8 商店建筑设置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扶梯倾斜角应小于或等于30°;自动人行道倾斜角不应超过12°; 2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下两端水平距离3m范围内应保持畅通不得兼作他用;
3 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时,附近应设与之相配合的楼梯。 4 设置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所形成的上下贯通空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