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2 20:22:1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5 防火设计
5.1防火
5.1.1 商店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5.1.2 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宜独立设置;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如与其它库房合建时,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1.5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断。 5.1.3 专业商店内附设的作坊、工场应限为丁、戊类生产,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注:居住建筑内不应附设丁类生产作坊、工场。
5.1.4 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
5.1.5 商店营业厅的吊顶和一切饰面装修,应符合该建筑物耐火等级规定,并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同时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5.2 疏散
5.2.1 商店营业厅的每一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
注:①建筑面积小于300㎡小型临街一、二层商业用房(商业服务网点)可设一个外
门,二层营业厅最不利点到一层外门的水平疏散距离不宜超过30m。 ② 营业厅内附设的小面积厅室可设一个门的条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5.2.2 商店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并不应设置门槛
注:建筑面积小于300㎡小型临街二层商业用房(商业服务网点)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20m,且不应小于按疏散人数计算的宽度。
5.2.3 商店营业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设计要求的疏散宽度。
5.2.4 大型百货商店、商场建筑物的营业层在五层以上时,宜设置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不少于2座,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50%。
5.2.5 商店营业厅疏散人数的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5.2.6 商店营业部分的底层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宽度计算和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的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建筑设备
6.1 给水排水
6.1.1 商店建筑应设室内外给水排水系统,其用水定额及给水排水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6.1.2 生活给水系统应尽量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6.1.3 空调冷却用水应采用循环冷却水系统。
6.1.4 超级市场生鲜区内、菜市场内应设给水和排水设施,给水管道的配水件出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6.1.5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给水配件宜采用非手动开关水嘴或冲洗阀。
6.1.6 给水排水管道不宜穿过橱窗、壁柜等设施;营业厅内的各种给、排水管道宜隐蔽敷设。
6.1.7 超级市场生鲜区、菜市场、综合性商店内餐饮业厨房的排水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含油污水排水,应与其他排水系统分别设置,并安装隔油设施;
2 采用明沟排水时,排水沟与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置格栅或带网框地漏,并设水封装置。
3 污水采用管道排除时, 其管径应比计算管径大一级,且干管管径不得小于100mm,支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
4 有可能结露的排水管道应采取防结露措施。
6.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6.2.1 根据商店建筑的规模及使用要求,设置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并根据当地的气象、水文、地质条件及能源情况,选择经济合理的系统形式及冷、热源方式。
6.2.2 设置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时,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应按下列情况采用: 1 设置机械通风时,营业厅、室的温度不应高于32℃。
2 设置采暖时,采暖房间室内设计计算参数应符合表6.2.2.1的规定。 采暖房间室内设计计算参数 表6.2.2.1
房间名称 营业厅、室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 干菜、饮料、药品库 蔬菜库 洗涤间 室内设计温度 ℃ 16~22 10~16 8~10 5 16~20 3 设置空气调节时,空调房间室内设计计算参数应符合表6.2.2.2的规定。
空调房间室内设计计算参数 表6.2.2.2 室内温度 ℃ 室内湿度 % 室内风速m/s 房间名称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营业厅、室 22~28 18~24 ≤65 ≥30 ≤0.3 ≤0.2 食品、药品库 ≤32 ≥5 4 营业厅、室的噪声标准:一般应不大于60dB(A),出售音响设备的柜台应不大于85dB(A)。
5 营业厅、室的新风量应不小20m3/(h.人)。
6.2.3 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采暖时,严禁采用有火灾隐患的采暖装置。
2 设有采暖的营业厅、室,当销售商品对防止静电有要求时应设加湿装置。 3 大中型商店建筑宜采用集中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
4 单层面积较大的商店建筑采用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分内外区设置空调系统。
5 设有空调系统的营业厅、室,过渡季节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內温度及卫生要求时,应设机械排风装置,并应考虑室内风量平衡;通风换气量不宜低于6次/时。
6 空调及通风系统应设对≥1μm大气尘计数效率不低于50%的空气过滤装置,且宜设两级过滤。
7 设有采暖及空调时,宜设热焓效率不低于60%的热回收装置。 8 人员密集场所的空气调节系统,宜采取实现可调新风量的措施。 9 设有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应采取实现过渡季全新风运行的措施。
6.3电气
6.3.1 商业建筑电气负荷,根据其重要性和中断供电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程度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门厅、公共楼梯和主要通道的照明及备用照明应为一级负荷,其自动扶梯、空调应为二级负荷,其余应为三级负荷;
2 中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门厅、公共楼梯和主要通道的备用照明及自动扶梯应为二级负荷,其余应为三级负荷;
3 小型百货商店、商场的电气负荷为三级负荷;
4 商店建筑中的通讯机房等管理信息用房,其交流电源负荷等级应与建筑物电气设备之最高负荷等级相同,并应配置不间断供电电源;
5 商店建筑中的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相应防火规范的规定。 6.3.2 商业建筑的照明设计,为达到显示商品特点、吸引顾客和美化室内环境等目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照明设计应与室内设计和商店工艺设计统一考虑;
2 对照度、亮度在平面和空间均宜配制恰当,使一般照明、局部重点照明和装饰艺术照明能有机组合;
3 为表达不同商店、商场的营业厅的特定光色气氛和商品的真实性或强调性显色、立体感和质感,应合理选择光色间对比度、不同色温和照度要求。 6.3.3 各类商店建筑的一般照明,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的规定。 设在地下层(室)内建筑物深处的商店营业厅,如无天然光或天然光不足时,宜将推荐照度提高一级。
6.3.4 大中型百货商店、商场宜设重点照明,各类商店、商场的收款台、修理台、货架柜(按需要)等宜设局部照明,橱窗照明的照度宜为营业厅照度2~4倍,货架柜的垂直照度不宜低于50Lx。
6.3.5 商店、商场营业厅照明,除满足一般垂直照度外,柜台区的照度宜为一般垂直照度2~3倍(近街处取低值,厅内深处取高值)。
6.3.6 商店建筑营业厅内的照度和亮度分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照明的均匀度(工作面上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应低于0.6; 2 顶棚的照度应为水平照度的0.3~0.9。
3 墙面的照度应为水平照度的0.5~0.8。 4 墙面的亮度不应大于工作区的亮度。
5 视觉作业亮度与其相邻环境的亮度比宜为3:1。
6 在需要提高亮度对比或增加阴影的地方可装设局部定向照明。
6.3.7 按不同商品类别来选择光源的色温和显色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店建筑主要光源的色温,在高照度处宜采用高色温光源,低照度处宜采用低色温光源。
2 按需反映商品颜色的真实性来确定显色指数Ra,—般商品Ra可取60~80,需高保真反映颜色的商品Ra宜大于80。
3 当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光源混光的复合色。
6.3.8 对防止变、退色要求较高的商品(如丝绸、文物、字画等)应采用截阻红外线和紫外线的光源。
6.3.9 一般商店营业厅在无具体工艺设计情况下有使用灵活性,除其基本的一般照明可作均匀布置外,可在适当位置预留插座,每组插座容量可按货柜、架为200~300W/m及橱窗为300~500W/m计算。
6.3.10 商店建筑除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置应急照明外,应急照明的设计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含高层民用建筑附设的这类商店营业厅)应装设供继续营业的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推荐照度的30%; 2 中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如由两个高压电源供电时,宜按一款处理;如由一个高压电源供电时,应装设供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5Lx;
3 其它商店的营业厅,可按实际需要,装设供人员疏散的临时应急照明灯; 4 供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必需采用能瞬时点燃的光源,其自备电源采用蓄电池,并能自动投入;
5 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应急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6.3.11商店建筑的营业场所应采用铜芯导线;非营业场所宜采用铜芯导线。 6.3.12 商店、商场的电脑系统、闭路电视系统、电话电声系统以及防火防盗系统等设计应执行有关专业规范、规程的规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