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建筑设计规范与防火规范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10:16:2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24m<高度≤50m 高度>50m 高度≤24m、体积≤5000 m3 高度≤24m、体商业仓库 积>5000 m3 24m<高度≤50m 高度>50m 5000 m3<体积≤多层商店(商业 10000 m3 营业厅)、多层10000 m3<体积≤商住楼、 25000 m3 多层餐饮业等 体积>25000 m3 二类高层商业高度≤50m 楼、商住楼 一类高层商 高度≤50m 业楼、商住楼 高度>50m 注:

25 30 5 10 30 40 10 15 20 20 30 30 20 30 40 5 6 1 2 6 8 2 3 4 4 6 8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15 15 5 10 15 15 10 10 15 10 15 15 1 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为一类高层建筑;

2 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为一类高层建筑。

3 多层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2.2条的规定。 9.2.4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1 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2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3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对于单层商业建筑,检修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其它商业建筑阀门的设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消防给水竖管不超过一条。当消防给水竖管超过4条时,可允许关闭不相邻的两条竖管。

阀门应采用有明显开启状态标志的阀门,且应处于经常开启的状态。 4 室内消防竖管直径不应小于DN100。

5 室内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1.0MPa,当大于1.0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 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6 高位消防水箱

(1)采用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可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2)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力自流的高位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多层建筑应保证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能充满水;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最不利点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2)多层商业建筑的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室内的消防用水量。高层建筑中,一类商业建筑和商住楼不应小于18m3;二类商业建筑和商住楼不应小于12 m3;其余均不应小于6 m3。

3)消防用水和其它用水合用的高位水箱应采取消防用水不做他用的技术措施;

4)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 5)消防水箱可分区设置。

7 高层商业建筑或超过5层的商业建筑,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当采用可调式减压阀分区时,可在高区消防给水系统的干管上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低区消防给水系统可不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9.3 室外消防给水

9.3.1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9.3.2 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泵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9.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4.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商业建筑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高层商业建筑及其裙房;

2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的多层商业建筑;

3 建筑面积大于500 m2的地下商店及可燃物品地下商业仓库;

4 可燃、难燃商业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5 小型商业用房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

6 商业建筑中,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

9.4.2 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商业建筑中,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 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现行规范规定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部位以外的商业建筑设置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采用局部应用系统。 局部应用系统按照不同的使用场所可分为简化型、通用型、增压型。 9.4.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三章的有关规定。

9.4.4 商业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选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闭式喷头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 2 系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动启动;

3 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喷水强度持续喷水; 4 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受阻挡; 5 环境温度不应低于4℃,且不高于70℃。 9.4.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

1 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

2 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宜设减压孔板或节流管;

3 应设有泄水阀、排气阀和排污阀。

9.4.6 建筑物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用水量及设计基本参数不应小于表9.4.6-1及表9.4.6-2的规定:

表 9.4.6-1 净空高度不大于8m的系统设计参数 净空高喷水强度 作用面积 度 火灾危险等级 (L/ (m) (m2) 2m.min) 轻危险级 4 160 Ⅰ级 6 中危险级 ≤8 Ⅱ级 8 严重危险级 Ⅰ级 12 260 Ⅱ级 16 注: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表9.4.6-2 净空高度大于8m的系统设计参数 净空高作用面喷头最大喷水强度 喷头选型 度 积 间距 适用场所 (L/ (流量系2(m) (m) (m) m2.min) 数) 中庭及大空间8~ 12 6 260 K=80 建筑 3 自选商场等 8~ 12 12 300 K=115

9.4.7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5.0.5、5.0.6、5.0.7条的有关规定。商业建筑内附设的仓储用房,其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00 m2时,按商业用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4.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除仓库类另有规定外,其它均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9.4.9 局部应用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1 系统设计喷水强度不应低于6 L/ m2.min;

2 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35MPa,系统供水压力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应低于0.20MPa;

3 局部应用系统其保护区域内的喷头选型、布置和按开放喷头数确定的作用面积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12.0.3条的规定;

4 局部应用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30min。 9.4.10 局部应用系统的供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局部应用系统应确保一路可靠的水源供水。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或二次供水的生活给水管网)、屋顶水箱、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等方式供水。直接与市政给水管网相接处应安装倒流防止器。当接自二次供水生活给水管网时,应在连接处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

2 选用市政管网供水时,市政管网在压力和流量最小时应满足局部应用系统灭火时水压和流量要求。

3 采用屋顶水箱供水时,其有效容积应保证局部应用系统30min灭火用水量;其设置高度应满足局部系统设计压力的要求。

4 增压型局部系统增压泵的流量和扬程应满足系统流量和压力要求。 5 局部应用系统的进水管管径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50mm。 9.4.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9.4.11.1 喷头的选型及布置:

1 喷头选型

(1)闭式系统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一般室内宜采用公称动作温度为68℃(玻璃球)或72℃(易熔金属的喷头)喷头。饮食业热加工间、热交换器间及锅炉房,宜采用公称动作温度为93℃的喷头。玻璃顶屋面下设置的喷头宜采用公称动作温度为120℃的喷头。 (2)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做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3)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3)下列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1)中庭环廊;

2)超出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 3)地下的商业及仓储用房; 4)局部应用系统。

(4)下列场所宜采用旋转型喷头: 1)采用大流量喷头的场所;

2)在井字梁范围内布置喷头有一定难度的场所; 3)需减少喷头数量的场所;

4)平面尺寸大、中间无立柱、布置管道有难度需简化管道布置的场所。 (5)同一隔间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喷头。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每种型号均不得少于10只。 2 喷头布置

(1)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7.2节的规定。

(2)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管的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表9.4.11-1的规定,且不宜小于2.4m。

表9.4.11-1 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

间距 矩形或平行四一只喷头的喷头与端正方形布置的边形 最大 墙的 喷水强度 边长 布置的长边边保护面积 最大距离 长 (L/ (m) (m) (m2) (m) 2m.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