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建筑设计规范与防火规范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18:14:1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8 机械排烟系统中的排烟口、排烟阀和排烟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口或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排烟口或排烟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2) 排烟口或排烟阀平时为关闭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3) 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4)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下、半地下场所,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50m2 的房间外,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

5)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0m;排烟支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或排烟口有280℃自行关闭的防烟功能。

6)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0m/s。 9 当排烟风机及系统中设置有软接头时,该软接头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

10 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风机宜设置在通风机房内, 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0.3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3.1 一般规定

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2 商业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3 排除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时,其排风水平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

4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10.3.2 采 暖

1 采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当温度大于100℃时,不应小于100mm 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当温度小于等于100℃时,不应小于50mm。 2 建筑内采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及难燃材料。 10.3.3 通风和空气调节

1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 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

2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当送风机设置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了止回阀门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

3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 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5)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

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该防火分区内的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4 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垂直排风管,应采取防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公共建筑的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垂直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5 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动作温度应为70℃; 2) 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3) 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检修的检修口;

4) 在防火阀两侧各2.0m 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5) 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阀试验方法》GB15930 的有关规定。

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但下列情况除外: 1)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2)当风管按防火分区设置且设置了防烟防火阀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较小且烟密度等级小于等于25的难燃材料。 7 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较小且烟密度等级小于等于50 的难燃材料。

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0.8m 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置有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8 附建在商业建筑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该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3次/h 确定; 2) 燃油锅炉房的事故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6次/h 确定; 3)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6次/h 确定; 4) 燃气锅炉房的事故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12次/h 确定。

11 电 气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1.1 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中,当商业部分隶属于特大型、大型时,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其它类型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11.1.2 建筑高度低于24.0m的特大型、大型商业建筑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11.1.3 建筑高度低于24.0m以下的商业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1、 中型商业建筑;

2、 室外消费用水量大于25L/s的商业建筑; 3、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11.1.4 其他建筑按三级负荷要求供电。

11.1.5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配

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11.1.6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1.1.7 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防排烟设备、消防排水泵等设备,当其配电线路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由本防火分区的同类负荷等级的双电源切换箱(柜)单回路供电。

11.1.8 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大、中型商业建筑的应急照明宜采用集中或相对集中式的应急电源照明系统。

11.2 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

11.2.1 特大、大、中型的商业建筑,明敷导线应采用低烟无卤型;小型商业建筑宜采用低烟无卤型。

11.2.2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暗敷时,应穿管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当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措施; 2、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4、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当采用阻燃、耐火型电缆敷设在封闭式电缆桥架内时,电缆桥架应设隔板并与普通电缆分开敷设。

11.2.3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外壁敷设。

11.2.4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11.2.5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大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11.2.6 为防止配电线路绝缘损坏引起的接地电弧火灾时,各商业建筑应在总电

源进线处或区域电源进线处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功能的装置;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商业建筑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装置。

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3.1 商业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变(配)电室、防烟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 地上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营业厅、展销厅; 4、 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5、 疏散通道。

11.3.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通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2、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变(配)电室、防烟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值。

11.3.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11.3.4 商业建筑应沿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上方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设置门框正上方,其下边缘距门框不宜大于0.15m;设置在门框侧边缘时,标志的下边缘距地面不宜大于2.0m;

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11.3.5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展销楼;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线路的空间设应急照明;在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并满足以下要求:

1、营业厅内采用悬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时,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

20m;当营业厅净高高度大于4.0m时,标志下边缘距地不应大于3.0m,当营业厅净高高度小于4.0m时,标志下边缘距地不应大于2.5m; 室内的广告牌、装饰物等不应遮挡疏散指示标志;

疏散指示标志的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

2、在地面设置时,宜沿疏散通道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灯光型标志的

间距不应大于5.0m,蓄光自发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3、 在墙面上设置时,标志的上边缘距地不应大于1.0m;灯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15m,蓄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5.0m。 (注:净高系指:当营业厅设吊顶时(含格栅或吊顶),是指吊顶距地高度,当营业厅不设吊顶时是指设备管道的下沿距地高度。)

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

11.4.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2的商业建筑; 2、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业;

3、 商业建筑内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4、一类高层建筑的商业部分;二类高层建筑中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11.4.2 设有集中式及以上型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值班室。

11.4.3 自动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11.4.4 设有门禁控制系统的建筑,各门禁控制的疏散门,当火灾发生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联动打开消防疏散出口的门锁。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达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