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标准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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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

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计价费[1997]564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的

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7.04.08 【实施日期】1997.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无线电台 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7)564号 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1989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制定发布了《无线电管理收费暂行规定》,对加强无线电管理,合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随着国民经济和无线电通信事业的迅速发展,现行规定有的明显不合理,收费标准有的畸高畸低,计算过于繁琐,不便操作,亟需作出调整。为 1 / 3

此,经商有关部门同意,现就调整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提高无线电台(站)使用注册登记费标准。注册登记费由每证10元调整为15元。其中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从中提取5元,用于统一印制无线电台执照以及运输费用等开支。注册登记费由设置使用无线电台者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交纳。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按照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别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委托的部门办理。

二、重新核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具体为:

(一)蜂窝式移动公众通信网年收费标准:全国网基站每网每兆赫100万元,跨省区域网每网每兆赫50万元;手机每台50元,由经营单位向用户统一代收缴。 (二)集群无线调度系统年收费标准: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为每频点5万元,在全省范围使用的为每频点1万元,在地市范围使用的为每频点2000元。

(三)无线寻呼系统年收费标准:在全国范围使用的为每频点300万元,在全省范围使用的为每频点30万元,在地市范围使用的为每频点6万元。 (四)无绳电话系统年收费标准为每基站150元。

(五)电视台年收费标准:中央台为每套节目10万元,省级台为每套节目5万元,地级台为每套节目1万元,县级台为每套节目5000元;广播电台年收费标准:中央台为每套节目1万元,省级台为每套节目5000元,地级台为每套节目500元,县级台为每套节目100元。电视台、广播电台的频率占用费由电视台、广播电台统一缴纳。

(六)船舶电台(制式电台)年收费标准:1600总吨以上的船舶为每艘2000元,1600总吨以下的船舶为每艘1000元,功率大于或等于20马力的渔船为每艘100元,小于20马力的渔船免收频率占用费。 2 / 3

(七)航空器电台(制式电台)年收费标准:27吨以上的固定飞机为每架3000

元,5.7吨至27吨(含27吨)为每架2000元,5.7吨(含5.7吨)以下为每架500元。旋翼式飞机为每架500元。以上重量均为最大起飞重量。 (八)上述7项以外的1000MHz以下无线电台的年收费标准:固定电台(含陆地电台)为每频点1000元,移动电台(含无中心电台)为每台100元。 (九)微波站年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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