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1/11 9:39:4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医院疾病证明书规定
【篇一: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城步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休息、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根据我院实际,特对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作如下规定: 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所有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有权出具证明,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无权出具任何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不得不见病人出具证明,也不得补开证明。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由经管或经治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三、主治医师(包括主治医师)以上资格的医师在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时,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须在二日内盖章,逾期作废。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不得开具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权限为:对门诊病人出具休假证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出具一周以内证明,主治医师可出具二周以内证明,二周以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 1
症、骨折及某些传染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出具一月以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按国家规定开。 五、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鉴定、病退休、保险理赔病情诊断、残疾医疗鉴定、学生免予执行体育等等。我院只写详细病情和疾病诊断,不提出上述具体建议。办
理不孕症疾病的诊断证明,由妇产科具备出具不孕症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签字盖章,并将病历资料、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单复印留底备查。
本规定在下发日起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 2
【篇二:医院医疗证明管理规范及制度】
开具诊断证明、病假证明管理规范
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休学、司
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因此,开具诊断证明是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作如下管理规定:
一、临床医师要以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
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客观、科学的诊断依据。
二、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本院登记注册的执业医师开具, 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和处置结果负责。 三、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应字迹清 楚,项目填写齐全,病休时限必须大写,不得涂改。 四、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
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
五、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应盖门诊
印章,为住院病人开具诊断证明书由住院收费处盖章。持章
人对医师开具的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六、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时,应由 医务科负责组织专家会诊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七、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在接到公检法、交通管
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报医务科备案后,方可开具诊断证明书。 八、医师不得为非本专科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
假证明书;在无诊断依据或未亲自诊治病人时,临床医师不得为病人开具相关证明书;临床医师不得出具各种护理级别证明、职业病确诊证明、工伤评残、劳动能力鉴定的证明书。
九、病假证明书只证明病人因病需要休息,休息时限按
诊疗规范填写,一般情况,急诊病人因病休息不超过3天,普通门诊病人不超过1周,确因为病情需要延长病休时间的复诊后再开病假证明书并且在门诊病历中记载;住院病人原则上病休时间不超过2周,特殊病人如肝炎、骨折等可酌情延长,但不超过12周,确因为病情需要延长病休时间的复诊后再开病休证明书。
十、为本院职工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必须 由医师所在科室主任签字。
十一、对医师未按规定要求出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
书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每例次罚款
200元、取消处方权1-3个月等处罚;引发医疗纠纷的按医院《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预案》有关规定处理。 医务科
二零一五十一月十日 医疗证明管理制度
医疗证明书是作为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重要依据之一的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医疗证明包括疾病证明(患者门诊诊断书、患者出院诊断书、病情介绍)和死亡证明。
(一)开具证明者的资质:出院诊断书和死亡证明必须是本院执业医师;门诊诊断书必须是本院执业医师并为中级职称以上者。
(二)医师必须以科学、严谨、求实、端正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其内容必须与病历、诊疗手册记载一致。
(三)诊断证明书各项内容须填写清晰、完整,签章不清、未加盖医务部公章(或门诊办公室公章)的诊断书无效。
(四)开具的诊断证明一式两份,一份交给患者或其亲属,一份附于病历内。门诊患者诊断书保存在门诊办公室。
(五)医师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疾病的诊断证明书,诊断书仅限于与诊疗相关的意见,不得出具其他内容。如因诊断书开具不当引起纠纷,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凡涉及公、检、法办案和交通管理部门执法需要诊断证明者,须出具相关部门介绍信和其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方可出具诊断证明,并将其介绍信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存于病历内。
(七)诊断书病名一律使用现代医学病名,以现代医学检查
的数据为佐证,诊断病名完整,主要处理意见,如休息方式及期限应记入病案,以备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