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5 22:39:2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供水方案 高位水箱-减压给水方式 供水方式说明 屋顶设置高位水箱,水泵统一加压,利用减压阀减压,上区供下区用水 优缺点 供水较可靠,设备与管道较少,投资较节省,中间设置减压阀,减少了占地面积,维护管道较方便。但供水受限制。 使用范围 允许设置高位水箱,电力供应比较充足,电价较低的各类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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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变频调速并联给水方式图
1—进水管;2—水表井;3—水池;4—中区水泵;5—高区水泵;6—气压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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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 高位水箱-减压给水方式图
1—进水管;2—水表井;3—水池;4—生活水泵;5—高位水箱;6—减压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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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频调速并联给水方式图如图1-1所示,高位水箱-减压给水方式图如图1-2所示。变频调速给水方式能源较省、占地面积小,以及投资等综合方面考虑本设计生活给水系统采用方案一,供水最为可靠,管理、维护更为方便,便于管理。鉴于变频供水上述优点,本次给水设计采用分区变频供水方式
2.2消火栓给水系统的方案设计
2.2.1设计依据
根据《建筑给水排水工程》附录3.6中高层民用建筑:旅馆、办公楼、综合楼、邮政楼等属于中危险级I级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0045-95》
第7.1.1条: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第7.1.3条: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
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
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应小于0.10(从室外地面算起)。
注:生活、生产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第7.3.1条: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其进水管不宜少于两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
水管道引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用水量
第7.3.2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高层建筑应设消防水池:
7.3.2.1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7.3.2.2 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
第7.3.6条: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本规范第7.2.2条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经计算确定
每个消火栓的用水量应为10-15。室外消火栓应沿高层建筑均匀布置,消火栓距离高层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40m,距路边的距离不宜大于2m,在该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第7.3.7条: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明显标志。
第7.4.1条: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管
道应布置成环状。室内消防给水环状管网的进水管和区域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不应少于两根,当其中一根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或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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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管应能保证消防用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第7.4.3条: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开设置,有困难时,可合用
消防泵,但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前(沿水流方向)必须分开设置。
第7.4.4条: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
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一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
第7.4.5条: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7.4.5.1 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
量应按10~15计算
7.4.5.2 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
水泵接合器。
7.4.5.3 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
离宜为15~40m。
7.4.5.4 水泵接合器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地下式水泵接合器时,应有明显标志。 第7.4.6条: 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7.4.6.1 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
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7.4.6.2 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
建筑不应小于10m;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3m。
7.4.6.3 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裙房不应大于50m 7.4.6.4 消火栓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0m,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
面相垂直。
7.4.6.5 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1.00,当大于1.00时,应采取分区给
7.4.6.6 消火栓应采用同一型号规格。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水带长度不应超过
25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
7.4.6.7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
护按钮的设施。
7.4.6.8 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
第7.4.7条: 采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
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7.1 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
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3。
7.4.7.2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
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7.4.7.3 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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