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1/8 17:07:0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特种设备安全法》解读课件资料
各位:
大家好,在座的都是来自各企业的负责人或者是管理人员、是XX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力量,同时也是我们质监部门服务和监管对象,所以我们有义务为大家宣贯一下今年一月一日新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趁此机会,与大家一起共同学习,为今后大家的安全生产工作增加一套法律的保险(如果大家愿意也可以相互学习,我就讲特种设备管理知识,你们呢就传授点致富之道)。在具体特种设备的管理上,可能大家比我更专业一点,那今天我呢就站在管理者、法律执行的监督者这个角度来解读下《安全法》的条文, 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而《特种设备安全法》它是一部新实施的特别法,所以特种设备的管理,优先于《生产安全法》受《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调整。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事故处理等都是这部法的调整范围。今天我主要就讲讲《安全法》对特种设备使用的一些要求。
《安全法》出台的背景:会议通过的特种设备安全法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部重要法律。目前,我国正处在重要发展阶段,各类特种设备使用广泛,加强安全监管刻不容缓。特别是近期连续发生的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更是警示我们人命关天,安全无小事。 ---张德江委员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
特种设备的使用非常广泛,据统计,我国国民生产总值中百分之七十六的产值跟特种设备有关,在一个高度工业化、制造业发达国家,特种设备占有重要的地位,而去年电梯事故的频发,造成的重大的社会影响,是这部法律加速出台的催化剂。《安全法》就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通过。当然还有其他一些原因,比如说《条例》的一些规定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权威性不够等
《安全法》出台的意义: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对各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做统一、全面规范的法律。他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迈进一大步。……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中又一次得到了深刻的阐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kan)珂。
这本《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的主编之一就是阚(kan)珂,所以这本书对条文的解释是具有权威性的,书中的例子是可以作为处理相同问题的例证来引用的。这本书也是我今天讲的内容的参考资料之一,所以呢,我今天讲的也多少有点权威性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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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宗旨: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适用范围: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现在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安全法》适用于那些设备和那些环节。 就我们辖区来说,主要还是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占绝大多数,而设备主要是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站多数,所以我今天就重点讲讲《安全法》对上面四种设备使用的管理要求。
监管模式: 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首先是分类的监管,就是设备分类别、分级别,比如说,同样是锅炉,但是它分ABCD四个级别,具体的就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和标准来管理。例如D级锅炉中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因为技术要求不高,发生事故造成后果不大,就不属于我们的管辖范围了,这也节约了我们的行政成本。其次是全过程的监管,从“生”到“死”,生要许可证,就好像我们国家生育要准生证一样,只是准生证是我国特有,特种设备设计、制造许可是国际惯例,这里要说一下特种设备的死,特种设备使用是实行许可制度,必须办理使用登记证,但是当设备报废、淘汰还有销售的时候,很多企业就没有到发证部门对设备进行注销,这给我们管理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
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
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本条是《安全法》确立安全技术规范法律地位的条文。《安全法》与安全技术规范的关系,就好像宪法与民法、刑法一样,是总法与具体法的关系,刑事案件用刑法,锅炉管理用《锅规》。目前总局出台的TSG就有100多部,加上各类强制性标准呢,有两千多部。比如说锅炉,有多少文件管它?锅规、锅炉设计文件监督、锅炉制造许可、锅炉安改修许可、锅炉监检、锅炉定检、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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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水处理、锅炉水质检验、锅炉化学清洗等,它是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的依据之一,是直接指导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规范,使用单位的使用管理必须遵守。 一般规定
安全责任主体及配备人员要求: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
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这里《安全法》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主体,他包括两个,一个是单位、一个是负责人。如果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出了事故,是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话,那么单位和负责人要负主体责任,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之前我们有过同企业签订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责任承诺书,去年也搞了电梯备案,这其实都是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手段,但是不是有必要?这个见仁见智。是不是没有签承诺书或者没有备案就没有这个主体责任?我觉得不是这样,签与没签我觉得没有本质区别,只要出了特种设备事故,那么事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就不能推卸这个主体责任。特别是这个电梯备案,不备案就不给检验,这是什么依据?因为没有及时检验发生事故,哪里的责任?大家备案后,以后更换了维保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能不能保证从新备案?没有备案有什么后果?这些都容易引起困惑的问题,所以说有时候一些政策的出台,很临时性,调研不够。政策可行性可以讨论,但是跟法律法规一样,应该执行的还是要严格执行。
第二款是对配备人员的要求,使用单位的人员配备对设备的安全使用有重大影响,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通报,2013年全国共发生特种设备事故227起(死亡289人受伤274人)。发生在使用环节184起,占81.06%; 见课件
可见,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对设备安全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作业人员的义务: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这里有两个内容,一个是人员取证必须要相应资格,电梯管理人员拿着电梯司机的证,那就不行,电梯管理人员,拿着起重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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