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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治理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论析

作者:熊英

来源:《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04期

收稿日期:20131228

作者简介:熊英(1968-),女,湖北省武汉市人,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博士生,武汉轻工大学教授,主要从事道德哲学及政治哲学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1BKS066)摘要:结合治理理论和我国现实语境来辨析各种歧义、理解道德治理的内涵十分必要。道德治理的效度和成败与其合法性直接相关,公众对道德治理保障自由与责任的正当性的价值认同构成其合法性基础,政府系统的积极贯彻及舆论监督、道德教育、制度规范、法律制裁等综合性长效机制是其有效性的保障。道德治理的有效性建立于合法性基础之上,有效性的累积反过来又强化了合法性基础。道德治理与法律治理相辅相成,统一于“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之中。 关键词:治理;道德治理;合法性;有效性;法律治理

中图分类号:B82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4.04.029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7卷第4期熊英:道德治理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论析

人无德不立,国无德不兴。近年来,我国社会的道德状况令人堪忧是不争的事实。正是基于对当前现实道德所存问题的严重性和解决问题的现实条件的客观认识,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以回应社会公众对良好道德秩序的迫切呼唤,这一举措合乎民意。“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如何展开,能否达到公众的普遍期待、使社会风尚焕然一新而顺乎民心,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从学理的角度辨析道德治理的涵义,考察道德治理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有助于推进道德治理过程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出道德治理的效力。 一、治理与道德治理的涵义

“治理”,是近十年来国际社会科学领域中的流行词,作为一个关系概念,其内涵界定尚未取得统一。治理理论的创始人之一罗森瑙认为,治理是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它们虽未得到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发挥作用。治理不同于统治,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目标支持的管理活动,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全球治理委员会给出的权威性定义是: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1]。因此,治理既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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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正式的制度或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持续的互动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

随着我国“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开展,“道德治理”一词的使用日见广泛和频繁,作为一个专业术语,有必要达成基本的学术共识。就其字面意义而言,“道德治理”可作多解:其一,“道德治理”是指“以道德来治理(社会)”。林立公博士认为,“道德治理是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权力发挥道德作用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治理社会的活动。道德治理的根本功能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道德治理的内容包括社会制度道德建设和国民道德建设两个方面”[2]。马振清教授认为,“道德治理是统治阶级在利用公共权力进行国家治理活动的过程中, 自觉发挥道德对于缓和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特定阶级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作用”[3]。从这两位学者的观点来看,治理与统治基本同义,道德治理意指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调控手段的功能发挥,且行为主体单一,指统治阶级(政府)。其二,“道德治理”是指“对道德(问题)的治理”,“道德”是治理所指向的客体。龙静云教授认为,“道德治理是指我国党政等公权力机构联合各类社会组织及全体公民,通过制订方案和采取有效措施对当前我国社会出现的突出道德问题加以遏制和消除的活动”[4]。从理论上讲,道德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一个有机部分,应该是客观存在的常态,不会只在一时,各种有碍社会发展的道德问题都有治理的必要,都是道德治理的客体。此定义将道德治理的客体限定于“当前我国社会出现的突出道德问题”并不准确,无疑地,“道德治理”较之“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外延要大,若作为后者的缩略语或简称不甚恰当。另外,尽管伦理与道德两概念之间无根本差别,但西方的“伦理治理”主要指面对生物科技发展中的伦理挑战,社会协力达成伦理共识加以管理,与我国道德治理的语境不同,含义有别。其三,“道德地治理”,与“治理伦理”意思相近,意指在治理过程本身要有伦理道德的考量。治理活动具有伦理属性,治理主体同客体一样必须讲伦理守道德,合乎伦理道德行为,要用伦理道德来完善治理,体现“善治”(good governance)对制度与道德的双重诉求。王莹教授认为,要从伦理参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理解道德治理,充分发挥道德在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5]。周中之教授说,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重视伦理道德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6]。高国希教授对“道德治理”含义的理解更全面、透彻: 首先是指“governance of morality”,即道德发挥其作用的方式、途径和力量;其次是指“moral governance”,即具有道德性质和倾向的治理[5]。

综上可知,关于“道德治理”内涵的理解,我国政治学、伦理学界并未达成一致。道德治理,看似可以从伦理道德与公共治理两个维度加以把握,实际上,它涉及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法学等多个领域,是多学科的使命。治理理论是一种理论范式,有其意识形态背景。结合我国道德治理的现实语境和治理理论来理解,道德治理是指政府、社会组织及个人为了实现基本的社会道德秩序或解决突出的道德问题,通过正式或者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相互协调、合作而形成的持续的互动管理过程。在社会生活中,一些人违背了基本的公共道德、职业道德、家庭道德责任,偏离了道德行为准则,引起社会道德秩序的混乱,成为道德治理的可能对象。朱贻庭教授说,“按其本义,道德治理是指对不道德(如不诚信)现象的治理,但同时也提出了一个如何治理的问题”[7]。道德治理的客体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道德问题,包括治理过程本身的伦理道德问题,即要基于德性德行,道德治理本身也是一种道德实践。社会道德的利害相关人即全体社会成员,是道德治理的主体,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含基层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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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全体公民。在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单一的政府主体已不可能拥有充足的资源独自解决所有的问题,“治理”的产生就是为了弥补政府与市场在公共管理方面的不足。唯有政府、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多元化主体的积极参与和共治,才可能使公共规则被破坏、公共利益受损害等道德问题得以真正解决。政府、社会组织及公民既是道德治理的主体,同时也是道德治理的对象,他们的行为所产生的道德问题是其他主体监督、治理的客体,因而政府尤要为政以德。当前“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关键所在是“治”,重在遏止和矫正恶行。而道德治理是一个发挥道德“扬善抑恶、维护社会道德秩序”社会功能的过程,是各主体之间确立目标、协商合作、共同实施的互动过程,是多元主体的功能互补和合作共治的合力行为。 二、道德治理的合法性

道德治理的效度和成败,与其合法性直接相关。合法性又称正当性,指符合某些规则而得到普遍的承认和接受,法律是规则之一,还有规章、原则及价值观等等。正当性的基础可以是特定的法律规则,即法律上的“合法性”,也可以是一定的社会价值或共同体所沿袭的先例,即“合理性”。因而合法性不只是法律概念,还是一种道德的或政治的概念。

伦理学从人的角度来判断事物的合法性。“道德治理不仅是国家的一种治理模式, 而且是一种以价值理性和社会信仰广泛而深刻地影响人们精神世界和生存方式的社会管理模式”[3],它关乎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涉及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等所有社会成员,只有得到广泛的价值认同,才能被大多数人视为应该接受并自觉服从和参与。道德治理的伦理合法性,源于个体道德自由的让渡、道德责任的承担。一方面,“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是无所谓的”,在马克思看来,责任从人们所处的社会关系中产生,不管个人是否意识到,客观上是必然的。人是一种社会存在,人的社会性存在方式决定了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个人须将自由作些让渡,将行为受制于必然性约束。不妨害他人的自由,是人必须承担的道德责任,一旦这个底线打破了,就是弱肉强食的局面,就没有了人的自由。这是一种消极意义上的道德责任。另一方面,人同时还是一种精神存在,往往需要自己被需要,需要担当责任来实现自我价值,促进道德上的自我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完成责任往往是为了再获自由,彰显人的价值与尊严。这是一种积极意义上的道德责任。可见,责任是自由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责任就无所谓自由。道德责任的内容和范围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不断变化和发展,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价值的多元性决定了道德责任的多样性。公共生活领域的道德责任是道德治理的前提,是出自道德规范的职责、义务,违背责任所表现出来的失范行为是道德治理的客体,为此,主体要承担作为行为后果的另一个道德责任。当前“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目标,是克服和消除突出的道德问题及其所产生的负面效应,而道德治理的最终目的,当是通过良好道德秩序的建立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的道德自由。政府、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作为道德治理的对象来说,要深刻认识自我道德自由与道德责任之间的辩证关系,严格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主动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秩序;同时,作为道德治理的主体而言,要认清自由既是道德治理的最终目标,也是道德治理行为的边界,把握好监督对象履行道德义务与尊重其道德自由之间的张力关系,防止“泛道德化”倾向。时下有种令人诟病的社会现象:但凡出现一个焦点事件,就会有一群人站在道德制高点上俨然“真理在手”的圣人,对事件当事人进行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