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监测的重要现实作用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7 12:40:4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从《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看企业环境监测

的重要现实作用

任何环境决策都离不开环境监测基础数据的支持,每一项环境管理措施的优劣成败都要依靠环境监测来验证。因此,新的《环境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企业环境监测工作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企业的环境监测在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环境管理活动中,一是要有规范性和权威性,要为企业的环境管理、生产经营管理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二是企业的环境监测,需加大达标建设力度,并在符合省级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审核认可后具有相应的发展前景。

一、环境监测的法律属性

2007年7月25日,国家环保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中,主要从三方面强调了环境监测的法律属性。一是重申并拓展了环境监测的内涵。即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二是规定了环境监测成果的法律效力。依法取得的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三是强调了环境监测活动及环境监测设施受法律保护。《办法》以专门条款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针对不同程度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这将有利于加强监管,规范企业环境行为。对于环境监测设施破坏,《办法》也明确了罚责。

二、企业环境监测有责任做好环境监测工作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中明确了企业环境监测责任和义务。“排污企业有责任定期向政府环保部门提供污染物排放数据,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排污状况监测既是环保主管部门的责任,同时也是排污企业的责任。《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指出,排污者必须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排污状况自我监测,这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实施这项规定,就是要求有能力的企业必须建立自测机构,其监测能力和数据的有效性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进行审核和定期验证。

三、企业环境监测的发展有了法律依据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政府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对于企业排污状况,由承担具体监测任务转向更多地对企业自我监测行为的监督管理上。这项规定,对取得了XX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资质证的企业环境监测站,可在当地政府环保部门的牵头下,对无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工业园区等开展监测,进一步拓展了企业环境监测的发展空间。

四、企业环境监测的发展也取决于自身的投入

2007年4月23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从人员、经费、用房、仪器配置(分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专项监测仪器配置)等方面做了相应的标准要求。XX省环保厅对环境监测站的达标建设非常重视,先后出台了《XX省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X环发[2010]XX号)、《关于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X环办发[2012]XX号)等文件,同时对政府

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投入力度很大,于2012年授予了XX个环境监测站为“XX省环境监测系统达标监测站”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