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研究拆迁补偿新方案先补偿后拆迁成亮点解读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0/22 11:09:1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国务院研究拆迁补偿新方案 先补偿后拆迁成亮点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在京召开备受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 (以下简称《征收与拆迁补偿条 例》 专家研讨座谈会。会上众位专家就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征收的程序、补偿的标准、争端解决机制、强制拆迁的形式和 程序、在非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采用怎样的规范等 6方面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在会后确认,在《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后,公众与学界诟病多时的《城 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拆迁条例》 将同时废除。

应邀参加研讨会的北大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北大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锡锌透露,目前修改方案已形成 草案初稿,整个拆迁的思路将发生 “ 根本性变化 ” 。其中体现草案进步之一就是去掉了 “ 被拆迁人 ” 这一概念,以 “ 被征收人 ” 取代。 针对公众所关心的暴力拆迁问题,专家们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先补偿后拆迁:

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补偿的基础上,能进行房屋 的拆迁。而商业性开发,也必须由开发商与屋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如果谈不拢,屋主完全可以拒 绝让出房屋。只有这样的条款写入法律,才能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彻底分开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彻底分开后,可以将利益关系明确化,这样在商业拆迁过程当中,政府才 可以真正地作为一个中间裁判的角色对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评判,就不至于像现在这样的制度,政府 和开发商是搅在一块的。 这样一种改变, 至少能够减少暴力拆迁的发生。 而政府只有出于公共利益 (国防、 交通、 公立医院、 学校等等事业 的需要才有权征收公民的房屋,并给予补偿。

确定争议解决的机制:

原则上补偿的标准应该确定在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民的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能够得到应有 的补偿 ; 需要明确的是, 被征收人与政府之间就征收是否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以及征收的补偿是否合理产生争议后, 应该由哪 个权威机构居间裁判较为合适。

求国务院最新发布的拆迁管理办法 (条例

[提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 2011年 1月 19日国务院第 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草案 》内容包括:一是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 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住房保障条 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政府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是征收范围。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 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是征收程序。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 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是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五是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原则通过新拆迁条例 征收房屋补偿不得低于市价

据 中央政府网站 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草案 》 。条例草案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 2007年 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审议这个条例草案时提出,经过修 改后要公开征求群众意见。 2010年,条例草案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 65601条和 37898条; 起草单位召开 45次各类座谈会、论证会。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条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

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拆迁 “ 变法 ” 大事记

1991年 6月 《拆迁条例》公布

国务院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当时城市建设的主体多是国有单位,以政府为主导的拆迁行为,较少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区 别。

2001年 6月 《拆迁条例》修改

修改后的 《拆迁条例》 颁布并沿用至今, 但仍未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 其运作模式依然沿袭了建设单位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 获批后实施拆迁、 发生纠纷由政府裁决、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等做法。

2004年 3月 《宪法》增“征用补偿”

《宪法》 第四次修正案增加了 “ 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 征用并给予补偿 ” 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