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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4.11.21 【实施日期】2014.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 (2014年11月21日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为引导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原则

(一)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备忘录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员工持股计划各相关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 (三)员工持股计划可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自愿赠与、上市 1 / 2

公司回购股票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获取本公司股票。

(四)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二、内幕信息管理

(一)上市公司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需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可采取发布提示性公告或者向本所申请股票停牌等方式,防止内幕信息提前泄露。

(二)若上市公司拟披露员工持股计划提示性公告的,提示性公告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拟持有公司股票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2、员工持股计划推行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3、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三、审议程序及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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