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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安委办[2012]14号

【失效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安委办

[2018]16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3.23 【实施日期】2012.03.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201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2年3月11日13时25分,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一艘“石咀客渡035”号渡船违规严重超载(核载30人,实载50人),从桂平市城区四清渡口沿浔江下行驶往桂平市南木镇,当渡船行至白沙洲尾水域时,与一艘由梧州市藤县沿浔江上行驶往桂平的桂平市锐丰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锐丰329”号货船(核载1998吨,实载1900吨)发生碰撞并翻沉,造成渡船上14人死亡、6人失踪。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 1 / 2

3月13日12时25分,四川省阿坝州四川九寨运业公司一辆号牌为川U20777的大型普通

客车(核载35人,实载21人),从成都市驶往阿坝州马尔康县,当车辆行驶至马尔康县境内国道317线295公里连续转弯下坡路段时,失控冲上道路外侧土丘防护带并坠入防护带外的山沟,造成15人死亡、6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驾驶人驾驶制动、转向性能不良的车辆,在连续转弯下坡路段超速行驶。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上述两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上述事故不仅暴露出客船超载、客车超速等问题,也暴露出部分地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车辆船舶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部门监管存在薄弱环节。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做好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道路、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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