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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政办[2003]68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7.10 【实施日期】2003.06.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失效]
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合政办[2003]68号)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善投资环境,确保建设项目大配套费足额征收、合理使用、规范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2)8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3)105号)、《关于增加教育投入的决定 》(皖政(1994)81号)、《安徽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 1 / 2
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第83号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合政(1997)25号)、《安徽省地方人防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办法》(皖人防办字(1995)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人防易地建设费。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交纳城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由各收费主管部门委托规划部门收取,实行银行代收制,市规划部门代各收费主管部门统一开具收费通知单,建设单位或个人凭通知单及建设项目有关报建文件到各收费项目主管部门核定应缴费用,然后由市规划部门汇总,并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建设单位或个人凭收费通知书到代收银行将应缴大配套费一次交清。市规划部门凭建设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收费收据办理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城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一)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具体征收标准为: 1、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项目 (1)住宅:每平方米70元; (2)非住宅:每平方米110元;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