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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
(四)行政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权限
1、调查权 :要求提供材料、说明情况、要求停止行为、扣留封存材料、双拘(不能拘禁)、查询存款并申请法院保全等。
2、建议权
3、决定权
三、行政监察程序:
1、 检查程序 :立项—制定检查方案---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2、 违纪案件调查审理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理、期限6个月(特殊1年)
3、 监察建议、监察决定程序:建议或决定、送达、执行、对监察建议的异议、对监察建议的复审复核
4、 申诉处理程序:申诉、受理与复查、复核
第四节 审计监督
一、概述
1、审计监督:狭义指,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查、稽查的活动。
2、审计监督的特征
(1)其是对行政机关使用经费情况的审核 。
(2)其目的不仅在于促进廉政,亦在于保障公共行政的效益 。
(3)其审核的材料主要是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 。
***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审计监督权的组织
(一)审计机关的设置
(1)国务院和县级以上政府内部设立。
(2)双重领导(本级政府以及上级审计机关),以上级部门领导为主。
(3)在首长领导下展开工作。[此与行政监察机关不同]
(4)可以派出审计特派员
(二)审计机关的管辖
(1)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2)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3)行政机关接受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三)审计机关的职责
预算执行情况、中央银行、国家建设项目、社会保障基金捐赠、外国援助贷款项目、其他
(四)审计机关履行职责的权限
1、调查权
2、强制措施权:制止违法行为;保全资料;制止转移隐匿财产并申请法院保全。
3、建议权
4、出具审计意见和作出审计决定权 :不管是否违法合法,均作出审计意见书。
三、审计监督权的运作程序
1、立项
2、实施审计:成立审计组—送达审计通知—审计调查
3、审计结论
4、执行 :30日送达审计决定----3个月检查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章 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一、行政复议的涵义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2004名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重新审查原具体行政机关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二)行政复议的特点
(1)行政复议是由法定的行政主体进行。
(2)行政复议依申请的行为。
(3)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裁判行为。
(4)行政复议同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5)行政复议按照特定行政程序进行。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公开原则
(三)公正原则
(四)及时裁决原则
(五)便民原则
(六)一级复议原则:只能行使一次行政复议申请权,作出一次行政复议决定。
需注意:存在有两级复议制的两种情况:一种是两级复议终决制,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作出该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法院起诉,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二是两级复议非终局制,海关法第46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先缴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纳税凭证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复议;对海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对海关总署复议决定仍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七)书面复议原则
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可以申请复议的范围
1、行政处罚行为,8种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3、许可证等变更、中止、撤销的行为;
4、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确权行为;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6、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8、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许可事项的行为,拒绝办理或不予答复;
9、行政不作为行为;
10、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等的行为;
11、其他。
二、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1、 内部行政行为,通过申诉途径
2、 调解民事纠纷的行为,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还有其他处理:如《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的环保管理行政部门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所作出的处理决定,若不服该决定可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3、 行政法规、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
可附带申请复议审查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复议法第7条。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政府的规定。
注意:对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单独申请复议,只能附带提起;能附带提起复议的只是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前款所列不含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仅限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其他不可复议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第三节 行政复议机关
一、行政复议机关的概念
1、概念
行政复议机关: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2、含义
(1)是行政机关
(2)不是所有行政机关而是法律规定的拥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
(3)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独立承担责任。
二、行政复议机关的种类
1、 复议机关是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的本级人民政府。
2、 复议机关是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只能上一级主管部门: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局等垂直管理机关。
3、 复议机关本身即是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
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复议)----诉讼
----向国务院最后裁决
三、行政复议机关的功能:1、行政管理功能。 2、行政司法功能。
三、行政复议机构: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承办复议事项的办事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在复议机关领导下所履行的职责:
1、 审查复议申请时候符合法定条件
2、 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3、 组织审理复议案件
4、 拟订复议决定
5、 处理或者转送《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对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6、 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7、 受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出庭应诉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管辖
一、行政复议的管辖的概念
行政复议管辖: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规则
第一,一般管辖(一级政府和工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
①一级政府→上级政府
同级政府
业务指导
②工作部门 上级部门
垂直领导→上级部门(安全、海关、国税、外汇管理、金融)
(省级以下地税、工商、质监、药监、国土)
行政诉讼
③省级机关→省级机关→
国务院终局裁决
第二,特殊管辖(其他行政主体作为被申请人)
①派出机关→上级政府
设立部门
②派出机构
部门所在政府
③被授权组织→行政主管机关
④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上级行政机关
⑤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机关→其上一级行政机关
*特殊管辖,县级政府有义务转送复议申请。
第五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指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与行政复议的复议当事人,以及与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即复议代理人。
一、申请人
(一)申请人的概念
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有关规定,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的法律特征
1、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
2、申请人是认为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转移: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
2、有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二、被申请人
(一)被申请人的概念
指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
(二)被申请人的条件
1、 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
2、 被申请人必须是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
3、 被申请人必须实施了申请人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第三人
(一)第三人的概念
指因与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第三人的条件
1、必须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复议
3、必须是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活动
实践的表现:1、行政处罚中被处罚一方与被害一方,可以为第三人。2、在确权案件中另一方。3、两个行政机关的相矛盾行为。
第六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
一、行政复议申请的概念
行政复议申请: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理,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复议申请条件
1、 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 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期限
60日,特殊规定的,可以超过60日。
四、申请方式:口头或书面。
第七节 行政复议的受理
一、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受理:复议申请人在法律规定期限提出复议申请后,经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活动。
5日内,审查申请并作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受理,或由上级机关直接受理。
二、受理的法律效果:
1、 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成为该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主体,各自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2、 复议机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复议程序进行行政复议活动,非经法定程序,行政复议不得随意中止或终结;
3、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4、 对复议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必须执行。
第八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
一、行政复议的审理
1、审理前的准备:7日送达,10日答辩
2、审理的内容 :合法性、合理性
3、审理的方式 :书面审查为主,调查为辅
4、审理依据:广义上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5、审理的期限 :60日,可延长30日
6、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 :因压力撤回的,可以在期限内重新复议。
二、行政复议的决定
(一)行政复议决定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指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复议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进行的裁决。
特征:(1)以复议机关名义作出。(2)审查分合法性和合理性。(3)属于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 3、撤消、变更或确认决定 4、一并赔偿决定
在作出撤消、变更或确认决定时,可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申请人一并申请赔偿,还可同时作出赔偿决定。
第九节 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与执行
一、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
(一)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复议决定送达: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复议机关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时,有关国家机关责令或者强制其履行的活动。
(二)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三)效力:一经送达就产生法律效力。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主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时,有关国家机关责令或者强制其履行的活动。
行政机关自己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补充: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范围
#确立方式:混合式=概括式+列举式 1.概括式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①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事实行为)
②合法权益
③合法性、合理性
2.肯定性列举
①行政处罚;
②行政强制措施;
③行政许可;
④行政确认;
⑤侵犯经营自主权;
⑥行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