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1/11 16:27:4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公共管理服务职能实施方式
摘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持续发展,客观上要求形成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服务型政府。在服务型政府定位的基础上,政府的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实施方式和途径,能够实行“四化”:即全面法治化、核心无偿化、有限市场化和部分社会化。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公共管理;服务职能
改革开放20多年来,特别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持续向纵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并逐步完善,这个发展过程推动着政府持续变化和发展,政府形态也在持续转型。政府由建国初期的政权建设型,转为改革开放后的经济建设型,再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公共服务型转换。党的十六大提出必须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这是我国服务型政府开始创建的标志。
建设服务型政府,不但在于实现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转变,更重要的在于要实现政府治理方式的转变;不但在于政府理应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更重要的在于政府要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务;不但涉及政府机构的调整,而在于实现“政府再造”和推动政府的“自身革命”。
在服务型政府定位的基础上,政府的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实施方式,要根据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和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特点,分别采取针对性的实施模式。当前理论界存有一个误区,就是笼统地讲对政府公共管理服务职能实行市场化、社会化。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一是因为政府的强制性管理服务和自然垄断性管理服务,是不宜市场化和社会化的,否则容易导致政府以权谋私和垄断经营谋取暴利。二是因为持上述观点者片面地理解了当代西方国家实施的“新公共管理运动”,特别是错误地理解了以美国为代表实行的“企业家政府”改革,把政府当成企业,用政府公共管理服务作为经营手段,
以获取利润。三是因为当前我国政府改革中存有财政支出困难,于是某些人便冠以借鉴西方行政改革之名,将政府执法权力实行市场化和社会化运作,一方面解决财政困难,另一方面将政府自身责任推给个人。
对政府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实施方式的选择,要首先考虑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原则定位。为此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政府应该是在支持和保障市场经济自主运行的基础上,对市场的失效或者失调部分实行调节,而不能替代市场的作用。第二,政府对市场实行监督和监管,一方面严格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积极维护和保障正常合法的市场行为。第三,政府依法管理社会,而不是要主宰社会。政府要充分调动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的积极性,充分实现公民自治。政府只有在社会不平衡,社会不稳定,市场主体和个人(家庭)无法解决问题包括市场主体及主体之间、个人及个人之间出现矛盾或困难无法自我解决时,才出面予以协调、解决。第四,政府主要职能服务于全社会的公共事务,一方面不能干预“私人”事务即个人(家庭)、市场主体(企业)自我能够解决的事务,另一方面不能把“公共事务”推向社会、个人
。在此定位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政府公共管理服务职能方式和途径,能够实行“四化”:即服务全面法治化、强制服务无偿化、服务有限市场化和服务部分社会化。 1服务全面法治化
政府公共管理服务法治化,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战略的必然要求。在法治社会里,政府的公共服务是根据国家的法律规章提供的,都必须有法可依。2004年4月我国颁布的《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要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使政府公共服务全面法治化。从法治化的程序来看,能够从以下方面入手:
(1)依法合法服务。政府公共服务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行。没有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政府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程序正当服务。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包括具有强制性的管理服务,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之外,理应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3)权责统一服务。政府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对应的执法手段。政府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理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4)诚实守信服务。政府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理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行,并对相对人所以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5)高效便民服务。政府公共服务理应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升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总来说之,政府要大力推动公共服务的法治化建设,要通过一系列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建构,为公共服务提供法制保障。 2强制服务无偿化
因为政府公共服务从性质上划分属于非排他性、非竞争性、非营利性等特征,但从方式上划分还能够分强制性与自愿性、不可选择性与可选择性、直接有偿性与间接有偿性等特点,其中具有强制性、不可选择性、间接有偿性特点的“公共服务”,属于约束性的“公共服务”,其他的属于交易性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