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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重新表述分析

作者:向 怀

来源:《管理观察》2010年第11期

摘要: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是广大证券投资者投资参考的重要依据,然而许多上市公司由于某些原因没有在当期准确、真实、无误地公布公司的财务状况,而是通过之后的临时公告、补充更正等各种“年报补丁”反映出来,而这些行为往往会对投资者造成重大影响。本文从上市公司内部、外部两个方面分析了财务报表重新表述即各种“年报补丁”产生的原因,并从国家立法、市场监管和公司控制三个层面提出了建议,以此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质量。 关键词:财务报表信息披露重新表述

一、引言

财务报表重新表述是上市公司对报表存在的虚假性信息、误导性信息和信息遗漏的历史财务报告进行时候补救的行为,是对历史财务报表(月报、季报、年报)的重新表述行为。近年来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重新表述的现象在国外频繁发生,美国休伦咨询公司发布《2004财务报告事项年度审核报告》,报告表明,美国公司财务报表重述比例再创新高,由2000年度的233例、2001年度的270例、2002年度330例、2003年度323例上升至2004年度的414例。这一现象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证券监管部门、广大的证券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与国外上市公式财务报表重述日益严峻现象遥相呼应的是,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的年报信息披露中也出现了一个奇特的现象,即上市公司在年报信息披露后,频繁地以重大事项临时公告的方式发布各类年报补充和更正公告,对年报中存在的错误和信息遗漏进行更正和补充说明,即所谓的“年报补丁”。我国上市公司的年报补充更正行为可以说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财务报表重述,对我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环境构成了严峻的挑战,更重要的是有可能会误导广大的投资者,使其带来严重的经济后果。本为旨在从这些角度出发来探析我过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重新表述的原因及解决此问题的应对措施。

二、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重述存在的现状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发》第六十一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近年来,伴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立法和执行力度也在大大的加强,遗憾的是上市公司违规、虚假披露、内幕交易等问题仍然层出不穷。据统计,从中国证监会1993年3月首次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做出明确要求以来,(游家兴和李斌,2007)迄今为止出台的有关信息披露的行政法规已有78个,而在其所做的438个行政处罚中有1/4处罚是涉及违反信息披露行为[1]。目前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重新表述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年报重述的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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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数量多,比率高而且呈增长趋势。陈凌云(2006)年对2001年到2004年间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重述公告进行统计分析发现,重述公司的比率高达20%[2]。李常青(2008年)通过对1998年—2006年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重述研究发现,发布财务报表重述的A股公司达到1368家次,占所有A股上市公司的13.47%[3]。第二、年报重述的内容涉及范围广。影响大,部分的重述甚至涉及到了公司核心的会计数据,对公司的价值评估有重大的影响。雷敏(2006)对1999年---2003年A股上市公司发布的补充更正公告分析发现,我国上市公司补充说明的事项一半以上与利润有关,这说明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不规范性和随意性,甚至成了部分上市公司粉饰财务报表的有力手段[4]。上市公司的年报补丁今年来已经成了中国证券市场一道独特的“风景线”。

三、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重新表述的原因分析

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重新表述存在如此的现状呢?笔者认为有企业内部和企业外部两个方面的因素。企业内部方面:财务报表的错误主要是有三个方面:第一、蓄意的人为操纵行为或凌驾于管理层之上的舞弊行为。许多公司管理层或者是迫于董事会的外在压力,或者是由于自身薪金、报酬,或者是由于投资或者融资困难等其他方面的原因,他们往往会粉饰财务报表,这就使得企业账面的记录与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相违背,从而临时地帮助企业度过“难关”。而在之后他们就以各种公告、年报补充的形式对先前的操纵行为“打补丁”。第二、人为失误的行为。这类行为往往体现在计算以及账户分类错误、采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不允许的会计政策、对事实的疏忽和曲解,漏记已完成的交易、提前确认尚未实现的收入或不确认已实现的收入等。这些错误往往是由于企业的财务人员的大意或者自身的业务水平没有达标造成的。也正是这些过程中的错误记录从而导致之后的财务报告重新表述行为。第三、企业没有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内部审计制度和良好治理结构,没有建立起每项业务在流转过程中的相互制约机制和核准机制,这就导致了在记录中存在的错误或者舞弊没有被及时的发现。尤其是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把好审计的第一道关口,没有从过程中来发现问题,这些错误或者舞弊最终一并从财务报告中体现出来。

企业外部的原因主要有市场监管和国家法律两个。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监管部门是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和深圳两大证券交易所,各自的职责和权限有所不同。中国证监会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享有法律赋予的较大权利,也是最权威的监管者。在持续的信息披露监管中,中国证监会职责只要是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线监管,组织收集、分析和处理市场和媒体对上市公司的情况反应,协调证券交易所与各地派出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巡回检查和专项核查等[5]。

四、减少财务报表重新表述的建议

第一、国家立法层面。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效率的法律体系、提升经济水平和政治 、强化投资者文化素质教育,这是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减少财务重述的重要保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修复信息披露制度。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信息违法行为缺乏明确性及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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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这些以增强法律威慑力显得相当必要;需要完善民事诉讼制度,这不仅为弥补投资者损失提供了依据,更重要的是民事诉讼机制有助于建立一套激励机制,从而利用市场的力量来帮助监管当局惩治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需要提高信息披露的违法成本,因为面对资本市场的巨额收益,低廉的违法成本有时让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显得苍白无力,以致违法甚至成为某些利益集团的理性选择。此外,加投资这的素质教育也显得相当必要,因为一个证券市场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市场参与者的是否足够理性和成熟。

第二、市场监管层面。应提高监管部门以及证券交易的监管效率,强化外部独立审计的功能,积极发挥新闻媒体、中介机构以及中小投资者的监督质询作用,这是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治理、减少财务报表重述的关键力量。对监管部门而言,应进一步完善重述公告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对其制定统一的规则和格式;同时强化重述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对有意歪曲、隐瞒、延迟披露信息以及操纵财务数据的年报重述行为,应形成明确而有操纵性的处罚机制,并追究相应上市公司领导人的法律责任。对于处于一线监管地位的证券交易所而言,应持续关注公司股票价格与交易量、交易席位、账号的异常变化,对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公司应采取强制停牌和问询措施;另外,应积极发挥交易所与上市公司的交流对话功能,尽快发现和处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通过及时制止年报信息披露的不规范行为显然比事后的处罚更有效率。对于外部审计机构而言,不仅要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的业务和质量建设,同时也应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以及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准则。值得注意的是,新闻媒体中介机构以及中小投资这在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方面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三、公司控制的层面。应积极完善公司的内部治理、加强内部控制以促成财务报告的生成质量,这是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减少财务报表重新表述的核心措施,也是源头措施。这是因为可以通过内部治理来限制内部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影响财务报告的生成过程进而提高财务报告的生质量。可以借鉴国外萨班斯—奥克雷法案(Sabanes—Oxley Act)来加强公司的内部控制,使公司完善的内部控制直接对财务报表的生成起直接的作用。另外,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也应发挥重要的监督和管理功能,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司,应予以相应的警告甚至处罚措施。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上市公司对年报重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上市公司自身应不断加强思想教育,提高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治理的责任意识,提高起信息披露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公司管理曾以及基层的财务会计部门,应严格控制财务报告的生成过程,规范信息披露的行为,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严谨性,这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降低财务报告重述的内在动力。◆

参考文献:

[1]游家兴,李斌.信息透明与公司效率——来自中国上市公司总经理变更的经验证据[J]南开管理评论2007

[2]陈凌云, 上市公司年报补充及更正行为研究[R].厦门大学博士论文,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