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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河南能源〔2016〕101号

关于印发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员工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已经集团公司首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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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适用范围和奖惩原则

第一条 为强化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大力弘扬集团公司“用心做事,追求卓越”核心价值观,规范员工管理,加强队伍建设,促进企业科学、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依法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三条 集团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忠诚企业、爱岗敬业、履职尽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条 员工奖惩遵循“依法合规、奖惩分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惩处坚持惩罚和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员工奖惩按照“谁管辖、谁实施”的原则办理,由员工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归入员工档案。

第二节 奖惩种类和运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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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奖励分为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其中荣誉奖励分为“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特殊贡献奖”和“杰出贡献奖”四种。

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可同时运用。

第七条 奖励事项如为多人共同完成,可作为集体奖励,其中主要贡献者可获得个人奖励。

第八条 惩戒包括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

组织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取消荣誉(政治)待遇、诫勉谈话、调整岗位、责令辞职、职务禁入和停职、免职、留用察看等。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及解除劳动合同六种。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同时运用。

第九条 处分期间指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止的时间区间。分别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降职)、撤职,24个月;

第十条 受到处分(解除劳动合同除外)的员工,在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

员工在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行为,原处分批准单位报上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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