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及制图标准(试行)---文本资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30 3:15:4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附表:北京市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及制图标准(试行)

用地分类 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独立占地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配套教育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R5 R51 R52 R53 R54 C 范围 对应现“控规软件” 原分类代码 图层 制图标准 颜色 A (线框) (填充) (线框与填充) A-R5 A-R51 A-R52 A-R53 A-R54 A-C H-R5 H-R51 H-R52 H-R53 H-R54 H-C 132 132 132 132 132 1 R C R5 居住区配套教育用地 R51 中学用地 R52 小学用地 R53 托幼用地 R54 中小学合校 公共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C1 C11 C12 C3 C31 C32 C33 A-C1 A-C11 A-C12 A-C3 A-C31 A-C32 A-C33 H-C1 H-C11 H-C12 H-C3 H-C31 H-C32 H-C33 210 210 210 30 30 30 30 C3 A C34 图书展览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独立地段的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室内外体育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疾控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34 C35 A-C34 A-C35 A-C36 A-C4 A-C41 A-C42 A-C5 A-C51 A-C52 A-C53 A-C6 H-C34 H-C35 H-C36 H-C4 H-C41 30 30 30 80 80 80 80 150 150 150 150 211 C36 康娱设施用地 C4 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C51 医院用地 C52 卫生防疫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部分C36 C4 C41 C42 C5 C51 C52 C53 C6 C5 H-C42 H-C5 H-C51 H-C52 H-C53 H-C6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 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 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 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1 C62 C63 C64 A-C61 A-C62 A-C63 A-C64 H-C61 H-C62 H-C63 H-C64 211 211 211 211 C65 科研设计用地 C67 学生公寓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为大专院校配套建设的学生生活用地 C65 C67 A-C65 A-C67 H-C65 H-C67 211 211 文物古迹用地 C7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C9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以上内容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独立占地的派出所、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敬老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等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高速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C7 A-C7 H-C7 3 C9 A-C9 H-C9 11 A T 对外交通用地 T1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T2 T21 T22 T23 高速公路用地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 T1 T2 A-T A-T1 A-T2 H-T H-T1 H-T2 194 194 254 T21 T22 T23 A-T21 A-T22 A-T23 A-T3 A-T4 A-T41 A-T42 A-T5 A-S H-T21 H-T22 H-T23 H-T3 H-T4 H-T41 H-T42 H-T5 H-S 254 254 254 147 123 123 123 153 254 T3 管道运输用地 港口用地 T4 T41 海港用地 T42 河港用地 AT5 S 机场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T3 海港和河港的路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T4 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41 海港港口用地 和港港口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T42 T5 S 道路广场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