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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九条措施的通
知
【法规类别】海洋资源 【发文字号】闽政[2012]4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8.15 【实施日期】2012.08.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2012〕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扎实推进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加快海洋经济发展,建设海峡蓝色经济试验区,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一)设立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2012~2015年,通过省财政一般预算安排和整合省级各有关部门现有各类涉海专项资金,每年筹集不少于10亿元,集中用于支持海洋 1 / 2
新兴产业、现代海洋服务业和现代海洋渔业等海洋重点产业发展,海洋关键技术研发和
科技成果转化,海洋科技创新能力、海洋公共服务平台和涉海基础设施建设,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符合条件的湾外造地等沿海土地整治等。
(二)从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引导设立福建省蓝色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海洋新兴产业、现代海洋服务业、现代海洋渔业和高端船舶制造等海洋产业发展。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以海洋新兴产业为主营业务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落实国家风力发电税收政策,对风力发电、进口风力发电设备,符合规定的给予增值税减免等优惠政策;海洋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并按规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二)对符合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优先推荐纳入国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实行营业税差额征收。
(三)对从事远洋捕捞的企业,符合规定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海水养殖符合规定的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企业在海岛地区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收入,以及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收入,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海岛地区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和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海岛地区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海岛地区新办的海洋新兴产业、现代海洋服务业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