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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
件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办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国土资发[2011]82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1.10.20 【实施日期】2011.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
办办法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11〕82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执法总队:
《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办办法》已经省国土资源厅2011年第22次厅务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办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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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大对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推进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强化执法监管,有效遏制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土资源厅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通报,是指省国土资源厅将直接查处、挂牌督办或以其他方式督促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查处到位的重大、典型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情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告,并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省国土资源厅对重大、典型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市(州)国土资源局限期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本办法所称交办,是指省国土资源厅将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交给市(州)国土资源局限期办理并上报办理结果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可以挂牌督办:
(一)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法律法规的; (二)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 2 / 3
(三)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五)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久查不决、屡查屡犯的; (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
省国土资源厅挂牌督办的案件,经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后,应当公开通报。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的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案件,经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后,可以公开通报。
第五条 各市(州)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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