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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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1995]43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5.04.18 【实施日期】1995.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1995〕43号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八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 ),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 的施行,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为了保证国家赔偿法 全面正确地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办发(1994)1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要从我国政权性质的高度,认识实施国家赔偿法 的重要意义 1 / 2

国家赔偿法 依据宪法 关于“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

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法 有关行政赔偿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行政赔偿范围、程序、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并且增加了刑事赔偿的重要内容,从而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比较完备的国家赔偿制度,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国家对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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