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6 2:31:2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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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

铁总计统〔2014〕97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

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进一步深化铁路建设路地合作机制,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在组织实施、协调、监管等方面工作优势,依法合规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铁路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部署,坚持并创新铁路与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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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设铁路的机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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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运输需要,路地双

方发挥自身优势,落实各自责任,切实做好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等工作,共同推进国家铁路建设。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作为工程建设实施推进的主体,对建设项目工期、质量、安全、环保负责;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对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实施、补偿安置、社会稳定及各项手续完善负责。

(二)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总公司与地方政府合资(合作)建设的铁路。其他铁路可参照执行。

二、政策措施

(三)确定征地拆迁组织推进模式,新开工项目按征地拆迁费用合理包干组织实施。新开工路地合资(作)项目通过双方战略合作协议确定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并按照双方核定批复征地拆迁费用包干完成。建设单位已初步设计批复征地拆迁费用为基础,与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实施协议,督促地方政府按建设工期和费用包干要求组织实施。

(四)依规计算征地拆迁费用,足额纳入项目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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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算。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按规定合理计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或总概算,批准后作为项目突施、投资控制和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的依据。征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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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包干项目除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外,原则上不再调整;如确需调整,由总公司与省(市、区)级地方政府重新协商确定。

(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政策和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拆人合法权益。征地拆迁工作坚持依法合规和维护被征拆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一般执行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后,可执行地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或采用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的市场评估价。

对于单项拆迁额500万元以上的重大补偿事项须由建设单位上报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核备后执行(其中1000万元以上项目报总公司计统部核备),核备材料需附被拆迁入(或单位)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或法人)证明,以及拆迁数量和补偿决策依据。

(六)妥善处理既有铁路资产,保证既有铁路资产不流失。涉及拆迁或占用铁路既有资产,按照“同地同价、同区同价”的原则,计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纳入项目概算。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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