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练习试题(4)-中大网校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6 17:56:4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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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提示付款 【解析】《票据法》第53条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据此,本题AC项不正确,B项正确。根据《票据法》第23条规定,付款人为银行的,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所以D选项不正确(23) :A 「考点」出版者的权利;许可使用权;著作权侵权行为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3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因此,杂志社不享有专有使用权的,转载、摘编的许可人只能是作者而非杂志社,作者也可以委托杂志社声明;杂志社享有专有使用权的,应当取得其许可。 (24) :B 《公司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注意:这里推举的基数应当是全体董事,并未将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排除在外。所以本题中,在丁某对公司的事务不闻不问的情况下,除了周某的一票以外,至少还要有四名董事提议王某才可以达到半数以上的推举有效要件。故正确答案应该是B项。(25) :B

【考点】因第三者的责任造成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处理 【解析】我国《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黄某已经获得5000元钱部分的赔偿,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不必赔偿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处取得的5000赔偿金额(26) :B 「考点」定金的效力;违约金;定金责任 「解析」《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第116奈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据此,定金和违约金只能择一适用,而不能同时并用。《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据此,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法律虽未规定增加的限度,但根据民法上的补偿原理,应当是增加到实际损失的数额。本题中,由于约定的定金数额大大低于约定的违约金和实际损失,故适用违约金条款对甲更有利。合同约定违约金为2万元,而甲因乙违约的实际经济损失为2.1万元,根据上述规定,甲可以请求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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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鳍加到2.1万元。又因为甲已向乙交付了5000元定金,既然不适用定金罚则,甲可以请求乙按原数返还。

综上。甲可以请求乙共支付2.6万元。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27) :B 《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据此,选项ACD不当选。” 《企业破产法》第42条第1款第5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故B项中的债务为共益债务。”本题应选B。(28) :A

【考点】汇票保证、背书和承兑行为附条件的效力 【解析】《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第33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因此,本题只有A项的说法不正确(29) :C

本题考查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的关系及其适用顺序。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可见,遗赠扶养协议优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根据《继承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题中,村委会履行了义务,该协议有效。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朱某所立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因而无效,应按照协议处理,故C选项正确(30) :A 「考点」不安抗辩权 「解析」《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依据合同法原理,上述两个法条所规定的是不安抗辩权制度。由上可知,在该案中,大城公司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小龙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故只有A项为正确答案。(31) :D 【考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文件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9条第1款规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中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32) :C

「考点」相邻关系的概念 「解析」相邻权是毗邻不动产权利人相互间应给予便利的权利义务关系,甲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乙的宅基地使用权,而不仅是相邻关系了,故A不选。农村宅基地是农民集体所有,村民不享有宅基地所有权,故D不对。另外,本案并未提及房屋,不涉及房屋所有权受侵犯,故B不选。(33)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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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据此,本题C项表述正确。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委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本题A、D项表述正确(34) :B 「考点」权利质权的标的 「解析」《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故本题A项可为质权标的。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据此,本题B项所述是不可转让的,不能作为权利质押标的。

《担保法解释》第97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据此,本题C项可作为权利质押标的。

物权法规定支票可以作为权利质押标的,应当包括记名支票。故本题D项可以作为权利质押标的。(35) :C

农民承包经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土地所有权人,是发包一方。而承包方——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则是另一独立主体。它们构成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村委会则是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人,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一方,并无独立人格,不是土地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所以不能认为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是村委会,也不能认为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农民的三方合同。(36) :C 本题考查撤销权问题。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根据该条,乙和丙都有权行使撤销权,因此A项错误。

乙对甲债权只有30万元,根据上述第74条第2款的规定和合同相对性原理,乙只有权在30万元的范围内要求撤销甲的处分行为,而无权对于其他20万元行使撤销权。因此B项错误,C项正确。

至于D,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丁只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不能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因此D项错误。(37) :D

「考点」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追认

「解析」参见《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本案中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38)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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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返还原物

「解析」A项原物已不复存在,无法返还;B项原物已丢失,也无法返还;D项周某善意取得手表所有权,钱某无权要求返还;C项中盗窃物品不适用善意取得,牛某不能取得所有权,马某有权要求返还原物。(39) :C 「考点」格式条款的无效

「解析」参见《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40) :D 「考点」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 「解析」《继承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本题中,甲是遗嘱继承人,乙是受遗赠人,丙是法定继承人,根据上述规定。故D正确。(41) :A 「考点」法人分立的债务承担 「解析」《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事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此A为正确答案。(42) :C 【考点】汇票的记载事项

【解析】(1)收款人名称为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该票据无效。(2);12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3)出票日期为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该票据无效。故选项C是正确的。(4)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43) :D 【考点】债权人表决权的行使 【鹪析】《企业破产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企业破产法》第61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所以据此可见,对于A、B、C项,该特定主体都享有表决权。对D项不享有。所以应当选D。(44) :B 《民事诉讼法》第16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故C正确,不选。《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故B不正确,应选,而AD正确,不选。本题答案为B。(45) :D 「考点」联营规避行为的效力

「解析」涉及联营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则整个合同无效:另一个是\有保底奈款的联营合同\,则保底条款无效,联营合同有效。故正确答案为选项D.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联营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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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以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根据这条规定,可见如果是有保底条款的联营合同,只是保底条款无效,而非联营合同无效。而如果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则属于整个合同无效。该司法解释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46) :D 本题考查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检验标的物后的通知时间。 《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故AB C都不一定正确,只有D正确。(47) :D 「考点」担保物权的竞合

「解析」抵押权设定以后,又就抵押权标的物成立质权盼,此时发生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理论界通说认为,如果该抵押权属于可不予登记即成立而当事人又未为抵押权登记的,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

若当事人将该抵押权进行了登记,该抵押权的效力自然优先于质权的效力。本题中,就甲的音响设立的抵押权即属于可不予登记即成立的抵押权,由于甲乙就此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所以虽然后来甲又将该音响质押给丙,仅就该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来说,乙的抵押权优先实现,因此A错误,D正确。戊就音响成立留置权,又将此音响质押给不知情的庚,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的规定,有可能成立质权的善意取得,所以B不正确。对于先设定抵押权而后成立留置权形成的竞合,通说认为,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无论是否已经登记),因为留置权人占有标的物,并且因留置权担保的债权往往是有利于保全抵押人权利的。 而且《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所以选项C错误。综上,本题选D。(48) :D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物权法》第110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A、B、C项符合物权法规定,D项中对于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有重大过失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该选项与物权法的规定有抵触,本题答案为D项。(49) :D

(1)首先,这是一个委托开发技术合同,未约定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因此依《合同法》第341条补足——甲方和乙、丙方都有权使用和转让。(2)其次,对于受托人一方而言,乙、丙乃合作开发关系,由于双方在内部也未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属,因此应根据《合同法》第3、41条进行第二次补足——乙、丙均享有使用权和转让权。(3)参与开发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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