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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确认临床医学、中医专业

学位授权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学位办[2015]3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1.20 【实施日期】2015.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确认临床医学、中医专业学位授权点的通知

(学位办[20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直属高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的《中医专业学位设置方案》,中医博士、硕士已成为独立设置的专业学位,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不再包含中医学。为此,现对已有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授权点进行调整确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本次调整确认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授权点工作,只面向已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授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不涉及新增授权点。 1 / 4

2.本次调整确认工作依据《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8〕6号)、《中医

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学位〔2014〕45号)以及《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文件精神进行。 3.与国家有关部门开展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基地工作相结合。 二、调整确认办法

1.本次调整确认工作仅限于在已具有的临床医学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跨范围、跨层次。

2.各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在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授权点和中医专业学位授权点两者中单独选择1个或同时选择2个。同时选择2个授权点的单位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⑴已分别设置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或中西医结合类本科专业,并具有一定的招生规模;

⑵已开展临床医学和临床医学(中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培养工作; ⑶具有独立培养临床医学和中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师资队伍;

⑷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临床医学和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各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的申请表将作为本次调整重要依据。选择1个授权点的单位请填报《调整确认临床医学、中医专业学位授权点申请表(一)》(见附件1),选择2个授权点的单位请填报《调整确认临床医学、中医专业学位授权点申请表(二)》(见附件2)。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等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学位授予单位的授权点调整确认工作。

4.调整确认结果在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有关单位意见后报国务院 2 / 4

学位委员会审批。

各学位授予单位须结合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和临床医学人才培养的实际情况,从人才需求、医学教育资源状况、临床医学人才招生规模及结构等方面统筹考虑,认真做好授权点调整确认工作。 三、报送材料时间及要求

1.主管部门须在2015年3月15日前将所属学位授予单位的《调整确认临床医学、中医专业学位授权点申请表》(纸质版2份和电子版1份)汇总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有关直属高校直接报送。 2.材料报送地址和联系方式: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处(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

联系电话:010-66097896 E-mail:zyxwc7896@163.com 附件1

调整确认临床医学、中医专业学位授权点

申请表(一)

学位授予单位: 单位代码: 所在地区: 通讯地址: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