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办法(试行).doc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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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理工党〔2018〕5号

关于印发《南京理工大学关于推荐优秀团员 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南京理工大学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党委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南京理工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

登记表

2.南京理工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 推荐表

3.南京理工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 情况汇总表

中共南京理工大学委员会

201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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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

入党积极分子的办法

(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精神及教育部党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以下简称“推优”)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推优”工作的意义和目标

1.做好“推优”工作,是团的性质决定的。共青团是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积极为党培养愿意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事业献身的先进青年,不断向党输送新鲜血液,是团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

2.做好“推优”工作,是培养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发展优秀团员入党,逐步增加党员队伍中年轻党员的比重,有利于建设一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党员队伍。

3.中央组织部规定,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要经团组织推荐,要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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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优”工作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二、“推优”提名人选条件

1.已递交入党申请书、基本具备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的优秀团员。

2.理想信念坚定,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格高尚。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校园文化、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综合素质较高。

5.模范履行团员的各项义务,正确行使团员权利,有强烈的团员意识和荣誉感,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自觉用优秀团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三、“推优”工作程序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和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同时,各级团组织“推优”工作的过程,也是对团员进行教育培养的有利时机,应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召开支部团员大会,确定“推优”提名人选 支部团员大会应由团支部书记主持,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团员应超过支部团员总数的五分之四。

首先,申请入党的团员对自己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进行陈述;其次,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与会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最后进行表决。表决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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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赞成数须超过到会的有表决权团员数的半数,方可确定为“推优”提名人选。

2.召开团支部委员会,确定“推优”推荐人选 团支部委员会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到会委员应超过支部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对支部团员大会提出的“推优”提名人选进行综合考察,讨论确定“推优”推荐人选。

团支部形成“推优”意见后,填写《南京理工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同时报送学院团组织研究审定。

3.学院团组织考察审核,确定“推优”人选

学院团组织对“推优”推荐人选进行考察审核,研究确定拟“推优”人选,并在学院范围内及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拟“推优”人选个人基本情况、学院团组织联系方式等,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

公示期满后,对公示对象无异议的,由“推优”人选和团支部共同填写《南京理工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此表作为发展党员时的材料之一),签署意见,报送至同级党组织进行推荐。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由学院团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同时,学院团组织以学院为单位,汇总“推优”人选信息及审核意见至《南京理工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汇总表》,报送校团委备案。

四、“推优”工作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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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级党团组织应充分认识“推优”工作的重要意义,规范开展“推优”工作。“推优”工作原则上每学期进行一次,每年6月中旬和12月中旬,将本学期的《南京理工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汇总表》报送校团委备案。

2.“推优”意见有效期为一年。“推优”人选如在一年内未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应重新“推优”。

3.从外单位转入学校的团员,原单位团组织已作为“推优”人选的,“推优”意见在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的应重新“推优”。

4.团组织应积极主动地向党组织反映“推优”人选的情况,协助党组织做好培养、教育、考察工作。

5.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和校团委负责解释。

6.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暂行办法》(南理工党〔2006〕51号文件附件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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