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企改革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和参考汇编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9 21:36:1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事企改革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和参考

一、国家有关事企改革的政策

政策一:2000年7月,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中明确提出:“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不再按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建立解聘辞聘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的用人机制等制度。

政策二:2003年1月,中组部、中宣部、人事部、文化部专门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发[2003]14号)提出:“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逐步建立符合文化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稳步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等。

政策三:2008年10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专门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的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等作了专门规定。其中明确提出:转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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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式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分别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转制时,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政策四:2011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文件下发。中央积极推进事业单位进行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大幕全面拉开,事业单位改革开始正式推进。其中第8条: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

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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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即“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政策五:2011年6月2日全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座谈会在京西宾馆召开。会上我国首次明确给出《事业单位改革时间表》:

从今年到2015年,我国将用5年时间完成事业单位分类,今后事业单位要按照不同类型进行分类改革,就是将经营性的单位转变为企业,将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单位划归政府变成政府部门。

到2020年要建立起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我国将形成新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

二、国家有关事企改革的案例

第一轮:10年前中央政府十大产业部撤并,以科研院所为代表的事业单位进行体制改革,共有242家事业单位在先后5年里完成改革,由事业法人转为企业法人。

第二轮:几乎涉及到所有的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涉及中央、省(直辖市)、地(市) 、县(市)四个政府级次,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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