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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卫科[2007]18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7.01.18 【实施日期】2007.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科〔2007〕18号)
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我局特制订《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各单位,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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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医学重点学科的管理,促进具有专业特色和学科优势的重点学科健康快速发展,加快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步伐,切实提高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综合竞争力和医疗技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学重点学科,是指经合肥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认定的,在学科管理、人才建设、学科影响力、科技优势、教育培训、学科条件和医疗质量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在合肥市具有领先水平或有明显特色或优势,通过扶持和建设有望达到省内先进或省内领先以上水平的学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学重点学科,包括重点学科、重点扶持学科、特色专科三个类别。重点学科、重点扶持学科主要面向医疗卫生机构有正式编制的学科,突出在医疗、教学、科研等方面全面、协调发展;特色专科主要面向有正式编制的专科,方向在于特色和创新。
第二章 申报评审
第四条 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根据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学科调整、淘汰增补等需要,按照“依靠专家、择优遴选、公正合理、兼顾布局、科学决策”原则,集中时间申报评审。 2 / 3
第五条 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评审工作在合肥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
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第六条 合肥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均可申报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
第七条 拟申报医学重点学科的各医疗卫生单位需填写《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申报书》,同时提交自评报告,由市卫生局遴选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从学科管理、人才建设、学科影响力、科技优势、教学培训、学科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
第八条 每个学科只能有一名学科带头人。如学科带头人离退休年龄已不足三年,学科带头人应指定一名骨干作为第二学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不得兼任其它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带头人或骨干。每个学科至少有两名业务骨干。业务骨干不得兼任其它市医学重点学科骨干。因学科协作确需出现骨干兼任情形的,必须提交确需兼任的详细书面报告,经合肥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批准。重点学科在编人员不得作为其他学科成员参与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其他学科的在编人员也不得参加本科室以外科室的重点学科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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