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7章 证券法律制度07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4 11:03:4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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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七)

第六单元 上市公司收购

【考点1】收购人(P242) 1.控制权

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在于获得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已获得或者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对收购人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

【相关链接】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2)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3.一致行动人的界定(2007年多选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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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解释】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无相反证据,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有( )。(2007年)

A.由甲公司的监事担任董事的丙公司

B.持有乙公司1%股份且为甲公司董事之弟的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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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持有甲公司20%股份且持有乙公司3%股份的王某 D.在甲公司中担任董事会秘书且持有乙公司2%股份的李某

【答案】ABD

【解析】(1)选项A: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2)选项B: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3)选项C: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4)选项D: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考点2】持股权益披露(P243)(2014年单选题)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之后,其所持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解释】在计算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优先股不计入。(2014年案例分析题)

2.协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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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议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如果协议中拟转让的股权“达到或者超过”5%,投资者应当在协议达成之日起3日内履行权益报告义务。

【解释】如果投资者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上述规定比例的,也应当履行权益披露义务。

【例题·单选题】甲以协议转让方式取得乙上市公司7%的股份,之后又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陆续增持乙公司5%的股份,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需要进行权益披露的时点分别是( )。(2014年)

A.其持有乙公司股份5%和10%时 B.其持有乙公司股份5%和7%时 C.其持有乙公司股份7%和12%时 D.其持有乙公司股份7%和10%时

【答案】D

【考点3】全面要约,还是部分要约?(P245)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继续增持股份的,即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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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1】在计算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优先股不计入。

【解释2】股票的上市条件之一: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案例】2013年6月19日,上市公司金马集团(000602)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神华国能)已于2013年6月1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将正式启动对公司的全面要约收购,以终止金马集团的上市地位。神华国能自2013年6月19日起向金马集团除收购人以外的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其所持有的金马集团股份。

截至2013年7月18日,金马集团预受要约的股东为755户,已预受要约且未撤回的股份数量合计1.54亿股。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约定的生效条件(本次要约收购以金马集团的股权分布符合退市要求为生效条件),要约收购生效。2013年7月23日,预受要约股份完成过户,神华国能持有金马集团9.51亿股股份,占金马集团股份总数的94.23%,

金马集团由于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已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股权分布不再满足《证券法》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金马集团董事会向深交所提出终止上市的申请,经审议通过,该公司股票自2013年8月14日起终止上市。

2.协议收购 (1)正好等于30%

如果收购人恰好在30%的时点上停下来,并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如果继续增持股份的,收购人可以采取“部分要约”的方式,也可以主动发起“全面要约收购”。

【案例】法国SEB公司收购苏泊尔时,SEB首先通过“协议转让和定向增发”的方式获得了苏泊尔(正好)30%的股份,然后再向苏泊尔的“所有剩余股东”发出一个“部分要约”,拟收购不高于49122948股,占苏泊尔总股本的22.74%。计划完成后,SEB公司将持有苏泊尔52.74%的股权,并不会引发苏泊尔的退市风险。 (2)不踩刹车、直接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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