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7章 证券法律制度07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4 8:39:2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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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协议收购导致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一下子超过30%(例如甲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公司将其持有的甲上市公司40%的股权全部协议转让给丙公司),首先收购人(丙公司)应当考虑是否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如果符合法定的豁免条件,取得了豁免,无需进行要约收购;

如果收购人申请了豁免但未取得豁免,收购人可以在接到中国证监会不予豁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否则,收购人必须向目标公司(甲上市公司)除协议转让股份的股东(乙公司)之外的“所有剩余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股份”的要约,即触发了强制性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全面要约发出后,有可能导致收购人一下子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目标公司只能退市。这是大多数收购人不愿意看到的结局(本来还梦想通过上市公司增发再圈钱呢)。 【解释】由于中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权都比较集中,大多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因此,发生在中国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收购大多需要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配合下才能进行,收购人必须和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达成协议,受让他们手中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才能顺利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协议收购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又多会触发强制性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因此,收购人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就显得尤为重要。

【考点4】豁免事项(P248)(2015年重大调整)

【解释】处于简政放权的目的,2014年中国证监会再次修改了《收购办法》。新修改的《收购办法》进一步减少了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简化了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程序,对提高并购重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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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

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完成本次增持行为。

(1)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2012年案例分析题)

【相关链接】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豁免申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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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2009年案例分析题) (3)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2.适用简易程序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非简易程序为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1)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2)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3)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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