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6 23:58:5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规[2014]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4.12.19 【实施日期】2015.0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规[2014]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物价局:

为规范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旅游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等法律规定,我局在原《江苏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苏价服[2009]361号)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1 / 3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江苏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旅游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各类对外开放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红色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人文景观(含文物古迹、宗教场所、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各类公园(含动物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以及商业性投资建设并经营的旅游景区。

第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施管理。

第四条 景区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坚持既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又兼顾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保持价格水平合理稳定。

第五条 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依景区属性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市场调 2 / 3

节价。

属于国家自然资源、文化公共资源或依托这些资源兴建的公益性景区门票价格(含园中园门票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景区内交通工具、配套停车场收费等垄断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其他已形成 有效竞争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非依托国家文化公共资源兴建的,由商业性投资并经营的景区门票价格(含园中园门票价格)和交通工具等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