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生产技术规程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4 8:48:4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有色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生产技术规程》

第一章 总则

1.0.1 矿山生产规模应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地质资源,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和自然条件,经济技术比较确定,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1.0.2 矿床开采应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并加速设备的更新换代,以利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综合经济效益。

1.0.3 矿体产状按其倾角和厚度分别为: 1、按矿体倾角划分:

缓倾斜矿体 小于30° 倾斜矿体 30°~55° 急倾斜矿体 大于55° 2、按矿体厚度划分:

极薄矿体 小于0.8米 薄矿体 0.8~5米 中厚矿体 5~15米 厚矿体 15~20米 极厚矿体 大于50米

1.0.4 矿石和围岩的稳固性按允许暴露面积划分为: 极不稳固 顶板不允许暴露,不得无支护作业;

不稳固 顶板允许暴露在10米2之内,长时间暴露则需支护; 不够稳固 顶板允许暴露面积在200米2之内; 中等稳固 顶板允许暴露面积在200~600米2之间; 稳 固 顶板允许暴露面积在600~1000米2之间; 极稳固 顶板允许暴露面积在1000米2以上。 第二章 建筑物保护和开采移动范围

2.0.1 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其重要性、用途和引起变形的后果分为三个等级,见表24-1。

表24-1地表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等级

保护 等级

主 要 建 筑 物 和 构 筑 物

Ⅰ 国务院命令保护的文物和纪念性建筑物;一级火车站,发电厂主厂房,在同一跨度内有两台重型桥式吊车并三班生产的大型厂房、水泥厂回转窑、选矿厂和冶炼厂主厂房等特别重要和特别敏感的、采动后可能导致发生重大生产、伤亡事故的建筑物、构筑物;铸铁瓦斯管道干线,竖(斜)井、主平硐,提升机房,主扇风机房,空气压缩机房。

Ⅱ 22万伏以上超高压输电铁塔,矿区总变电所,立交桥,高频通讯干线电缆;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工业厂房,设有桥式吊车的工业厂房,铁路矿仓、总机修厂等较重要的大型工业建筑物;办公楼、医院、剧院、学校、百货大楼、二级火车站,三层以上住宅楼;输水管干线和铸铁瓦斯管道干线;架空索道,电视台及其转播塔等。

Ⅲ 无吊车设备的砖木结构工业厂房,三、四级火车站,砖木结构平房或变形缝区段小于20米的两层楼房,村庄民房;高压输电铁塔,钢瓦斯管道等。

2.0.2 矿山必须圈定开采后地表及岩层移动预计范围。开采移动范围的圈定应遵照下列规定:

1、移动区应从开采矿体的最深部划起;

2、对未探清的矿体应从能做为远景开采的部位划起; 3、矿体埋藏很深且分期开采时,需分期划出移动区; 4、矿体轮廓复杂时,应从矿体突出部位划起;

5、对已进行工程地质及岩石力学研究的矿山,一般应进行开采后岩石体及地表稳定性的评价,分别用数值分析法(包括有限元或边界元分析)和类别法确定; 6、对未进行岩石力学研究的矿山,可参考同类矿山的观测资料确定; 7、所圈定的移动区应分别标在总平面图上。

2.0.3 矿山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布置在最终移动区之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保护带宽度应按保护对象的等级而定,Ⅰ级为20米,Ⅱ级为15米,Ⅲ级为10米。 2.0.4 矿山建筑物和构筑物须布置在最终移动区内时,应留设保安矿柱。

第三章 矿床开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 矿床开拓系统矿山企业的主要建设工程,它对矿山生产具有

长远影响。矿床开拓必须符合生产安全、工程量少、投资省、经营费低、管理方便的原则。

3.1.2 竖井、斜井、斜坡道和平硐口位置应保证其建筑物不受岩层移动、滑坡、滚石、山洪和雪崩的危害,井口标高应在历年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 3.1.3 每个生产矿井或坑口,应有两个通往地表的安全出口。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0米。大型矿井,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走向长度超过1000米时,应在端部增设安全出口。

3.1.4 每个作业阶段应保有不少于二个作为人行的出口,并使其通往地面的两个出口相通。

3.1.5 矿山两个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中,如果有一个出口适于人员通行时,应停止坑内采掘工作,直至修复或设置出口为止。

3.1.6 主要井巷工程一般应布置在稳固的岩层中,避免开凿在含水层、断层或断层破碎带、岩溶发育的地层中。若难以避开时,应有专门设计,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3.1.7 竖井、斜井、主平硐、主溜井在施工前,一般应打检查钻孔,以查明其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

3.1.8 主要井巷工程一般应布置在工程量和总运输功最小的矿体下盘。井(硐)口位置应便于布置各种建(构)筑物、调车场、堆放场地和废石场,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

3.1.9 井巷断面应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确定,并用通过的设备最大尺寸进行较验。

3.1.10 新建矿山,人员上下班通过的竖井、垂直深度超过90米的倾斜井巷、

长度超过1500米的井巷,应采用机械设备运送人员;现有矿山应积极创造条件,达到上述规定。

3.1.11 竖井、斜井与各阶段的车场联结处,必须设置阻车器和和高度不小于1.5米的安全栅栏,栅栏下面应高度不小于0.3米整体栏板。

3.1.12 地震区矿山的各主要井巷出口,应按地震部门提供的基本力度和有关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第二节平硐开拓

3.2.1 矿床有条件利用平硐开拓时,应优先采用。

3.2.2 主平硐排水沟的泄水能力须按井下最大涌水确定,水沟坡度不小于3‰。 3.2.3 平硐人行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力运输的平硐不小于0.7米; 2、机车运输的平硐不小于0.8米; 3、无轨运输的平硐不小于1.2米。

3.2.4 平硐中有轨运输设备之间、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不小于0.3米;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间隙不应小于0.6米。

3.2.5 平硐坡度应符合本〈〈规程〉〉第41.2.10条的规定。 第三节斜井开拓

3.3.1 矿床可用下盘斜井开拓、脉内斜井开拓和侧翼斜井开拓。 3.3.2 斜井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盘斜井必须与矿体保持一定距离,其距离应根据矿体下盘的变化确定,一般应答应15米;

2、脉内斜井必须在井筒两侧留保安矿柱8~10米。

3.3.3 斜井开拓按其提升、运输设备的不同,其适用条件如下: 1、箕斗或台车提升一般适用于倾角大于30°的斜井; 2、矿车组提升一般适用于倾角小于30°的斜井;

3、向上运输的胶带输送机一般适用于倾角不大于15°的斜井; 4、向下运输的胶带运输机一般适用于倾角不大于12°的斜井;

3.3.4 矿车组斜井井筒一般应取同一角度,中途不宜变坡;特殊情况下斜井下段倾角可大于上段2~3°。

3.3.5 斜井倾角等于或大于12°时,斜井一侧须设人行台阶;倾角大于15°时,应加设扶手。

3.3.6 斜井人行道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斜井垂直深度不大于90米,采用轨道运输而无人车运送人员时,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1.2米;有人车运送人员时,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7米;人行道与车道之间必须隔;

2、胶带运输机斜井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7米; 3、人行道的铅垂高度不小于1.8米。

3.3.7 斜井中运输设备之间、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不小于0.3米;胶带输送机与其他设备突出之间的间隙,不小于0.4米。

3.3.8 甩车道的提升牵引角一般不应超过10,主要提升斜井的平曲线半径为15~20米,竖曲线半径为20~30米,并须满足长材料通过。

3.3.9 为便于布置人行道和管道,一般不采用双向甩车,特殊情况需双向甩车时,甩车道岔口应错开8米以上;双向提升时,斜井井筒一般按双道布置。 3.3.10 斜井于阶段联结采用吊桥时,竖曲线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桥通过人车时,竖曲线半径不小于8米;

2、吊桥不通过人车和长材料时,竖曲线半径不小于4米。 3.3.11 吊桥必须有制锁装置。

3.3.12 斜井井筒中须设纵向水沟,井筒内每30~50米设一坡度不小于3‰的横向水沟。

3.3.13 当斜井倾角大于10°时,敷设轨道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3.3.14 矿车组斜井内必须设防止跑车的装置。下部车场须设躲避硐室。 3.3.15 采用双巷平行斜井开拓时,沿斜井线路每隔100~150米须设一联络道将两斜井连通。

3.3.16 胶带输送机斜井中应敷设专用的消防水管。

3.3.17 钢丝绳牵引胶带输送机运送人员时,上、下人员处应设有平台,平台长度不小于5米,宽度不小于0.8米。

3.3.18 本〈〈规程〉〉第41.4.1条也适用于斜井开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