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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检验单位检验核准鉴定评审细则(试行)
1 总则
1.1 为了规范气瓶检验单位资格评审工作,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规定,特制订本评审细则。
1.2 本评审细则规定了气瓶检验资格许可评审的内容、职责、方法和要求。
1.3 本评审细则适用于气瓶检验单位检验资格许可鉴定评审。
2 评审依据
2.1国质检特[2005]220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2.2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2.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2.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2.5气瓶检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及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气瓶充装站、检验站专项整治通知的要求。(闽质监特[2010]188号)《关于开展气瓶充装、检验站专项整治的通知》
3 评审性质与内容
3.1 评审工作应受气瓶检验单位的自愿委托,并按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及本评审细则的要求开展。
3.2气瓶检验单位资格许可评审。
4 职责与要求 4.1 检验单位
4.1.1 必须具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4.1.2 向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相应类别气瓶检验核准资格申请,并得到受理。
4.1.3 约请我评审机构承担气瓶检验资格评审工作,协商签订评审协议。
4.1.4 在评审实施前,向我评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1.5 为评审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评审配合工作。 4.1.6 按协议规定支付评审费用。 4.2 评审机构
4.2.1 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按本所评审质量手册和评审细则规定开展评审工作,主动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指导。
4.2.2 加强对评审员的监督与管理,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做到“廉洁、高效、公正、公开”。
4.2.3在检验单位约请评审机构评审并签订评审协议后,按要求委派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考核合格并注册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施现场评审。 4.2.4 及时完成评审报告,并报受理机构。
4.2.5严格遵守国质检特 [2005]220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第二十八条评审机构评审机构“十不准”和第二十九条评审人员的“七不准”(见附件1)。现场向申请单位发放《评审反馈表》(见附件2)。。
5 评审准备
5.1申请单位在约请鉴定评审前,应当按照气瓶检验核准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自查,提出综合自查报告。 5.2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受申请单位的约请时,申请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已签署受理意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申请书》正本一份;
(2)《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一式三份;(见附件3) (3)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4)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一份。 (5)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5.3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申请单位的约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约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认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接受约请,应当在约请函上签署意见说明原因,并在收到约请函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退回提交的申请资料并报告受理机关。 5.4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实施鉴定评审工作7日前向申请单位寄发《特种设备现场鉴定评审通知函》(见附件4),并且报送受理机关和相关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