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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银监发[2012]59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2.27 【实施日期】2012.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2]59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顺应商业银行内部组织架构调整与业务流程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专营机构的监管,促进商业银行专营业务的稳健发展,银监会制定了《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将《指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深刻领会《指引》内涵

《指引》进一步厘清了商业银行设立专营机构的类型,从法理层面做了必要的制度和监管安排,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衔接,这对促进商业银行专营业务稳健发展具有重要的 1 / 3

现实意义。各银监局、各商业银行要提高认识,切实按照《指引》要求加强风险管控,

规范专营机构设立及其经营行为。

二、从实际出发,审慎推进专营业务发展和专营机构建设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行发展战略和内控管理水平,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本行专营业务发展和组织体系的最佳模式。若现有分支机构管理体系基本适应专营业务发展的需求,不应单独设立领取金融许可证的专营机构,防止机构膨胀在本行内部形成过度竞争态势。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主动、及时报告本行专营业务的发展与风险状况,自觉接受监管。

三、坚守风险底线,加强对专营机构的管理

各商业银行应根据《指引》要求,对专营机构的业务范围实行有限牌照和授权制度。同时,应定期对专营业务发展与风险状况进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目前部分商业银行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存在的定位不明、职责边界不清等问题,防止机构游离于总行与当地分支行之外、业务和从业人员缺乏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管等形成风险隐患。当发生风险事件或客户投诉时,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与本行当地分支行应遵循“首诉负责制”,以首次接到投诉或报告的单位为第一责任人,协调配合,妥善处理,不得相互推诿,影响本行的社会声誉。

四、明确职责,强化对专营机构的监管

各银监局应遵循“属地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路径,形成有效合力,加强对辖内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空白。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及相关城市商业银行,并按照《指引》的要求,在《指引》发布一年内对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但未申领金融许可证的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规范。

201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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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促进专营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

第三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监管。

第二章 定义与分类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专营机构是指中资商业银行针对本行某一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并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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