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7/7 6:08:2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一、 适用范围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 二、 项目信息

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域、免税区等)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向属地县级烟草专卖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项目编码:49005 三、 办理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局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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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受理机关

申请人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 五、 审批机关

申请人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 六、 法定条件

(一)准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1. 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 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 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1.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2. 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周围(具体标准执行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3.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5.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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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 申请人是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

9. 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七、 申请材料 (一) 申请材料的内容

1.申请新办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说明:本材料由烟草专卖局提供格式文本,申请时应提交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

说明:本材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必须提交,由烟草专卖局查验原件后提交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居民身份证

说明:本材料由公安机关签发,申请时由烟草专卖局验原件后提交复印件。

——委托证明材料

说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申请时应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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