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7 22:43:5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产业升级,完善城市功能,规范“三旧”改造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旧”改造,是指对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用地上的旧建筑物实施拆除重建、综合整治、局部改扩建、生态修复、历史建筑修缮等活动。
“三旧”改造分为全面改造和微改造两种类型。
第三条 “三旧”改造遵循政府引导、规划统筹、市场运作、利益共享、分类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三旧”改造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公益优先,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提升创新产业发展空间,保护传承历史文化遗产和城市特色风貌。
第五条 “三旧”改造可以由各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以下简称镇区)、土地权利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鼓励有品牌、有资金实力、有开发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参与、申报和实施“三旧”改造。
第六条 “三旧”改造用地应符合省标图入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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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影像图上显示已建有上盖建筑物,且上盖建筑物投影面积占改造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小于30%;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土地利用现状图主要为建设用地。
前款第(一)(二)项要求,下列特殊情形可视为符合要求: (一)2009年12月31日之前上盖建筑物投影面积占改造用地面积不足30%比例,但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供地文书等载明的规划条件的,或者土地权利人申请缩减入库用地面积达到30%比例要求的。
(二)拟改造用地规划为非建设用地,但经证明属生态修复性质、可按规定标图入库的。
第七条 “三旧”改造项目除符合第六条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
(三)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无设定抵押权或虽设有抵押权但经抵押权人同意改造,无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被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土地权利的情形。
(四)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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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三旧”改造以改造单元为基本单位,以“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项目改造方案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等编制,主要包括改造区域、改造目标、功能定位、用地布局、配套设施布局、道路网络构成、环境景观设计和公共空间规划、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自然生态资源保护及总体实施时序等内容。
对“三旧”改造重点、复杂片区,各镇区可按照《中山市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编制和审查指引(试行)》(中规通?2017?54号)编制片区策划方案作为专项规划的补充。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指导改造单元的划定、改造单元规划的编制和项目改造计划的制定。
第十条 改造单元应当依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结合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进行划定,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第六条及第七条第(一)(二)项要求; (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
(三)形状较方整、四至界线相对平直、整体相对连片成片; (四)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一个改造单元可以包括一种或两种改造类型。
第十一条 改造单元规划应当依据改造单元规划编制指引,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编制,包括以下内容:
(一)改造具体范围、改造目标、功能定位、用地布局、改造类型、开发建设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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