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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小额信贷发展的存在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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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消费导刊》2011年第17期

一、我国小额信贷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小额信贷机构没有合法的身份

我国目前不允许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但是一些小额信贷试点的组织机构注册为社团机构,有一些甚至直接依附于某一政府机构来进行此类业务,作为短期项目是可以的,但想要长期发展下去,如果不能解决机构的合法性问题,就会影响小额信贷的继续发展。

(二)小额信贷缺乏长期稳定地资金来源,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按照中央银行的要求,现有的小额信贷试点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不能吸收低成本的储蓄,也不能从银行获得商业性贷款用于小额信贷,获得资金来源的渠道仅仅是捐赠、再贷款、自有资金等方式。这种只存不贷的格局决定了小额信贷的规模无法得到快速地扩张。对于那些非政府组织(NGO)项目,只能接受国际、国内组织的捐赠,一旦捐赠资金被撤走,小额信贷项目就失去了存活的基础。而农信社和农业银行以自身存款和中央银行再贷款作为资金来源,在地方政府支持下进行的小额贷款,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容易受政府的左右。

(三)小额信贷的利率偏低

我国小额信贷的利率大多低于商业银行的利率,这是由于中央政府为减轻贷款贫困者的利息负担而制订的标准。但是利率偏低,会使小额信贷的运作出现一些问题。首先,利率偏低会使借款人将这些信贷资金视为捐赠款项,淡化还款意识。同时无法使借款者产生努力经营的压力和动力。以上两种情况将导致小额信贷出现高违约率,最终产生较多的不良贷款,而这些不良贷款反过来会影响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和可持续性发展。其次,利率偏低会使得小额信贷机构无法获得商业性的盈利,实现商业性的可持续发展。因为低利率使得小额信贷的收益无法抵补其成本。事实上,小额信贷不仅要满足政府的扶贫要求,它也是一种商业贷款,也应该实现盈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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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额信贷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

虽然在我国小额贷款一直都存在,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针对小额信贷的法律法规,缺乏对小额信贷的明确法律定位,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制基础确保它的长期稳定发展。现在小额贷款项目经常需要“协商”出一个临时的法律身份。由于欠缺明确的法律地位,小额信贷机构面临极高的风险,而新的投资者如商业和慈善资金不敢进入此行业。同时由于我国专业小额信贷机构不能取得合法的金融机构地位,因而不能直接吸收存款,其筹资能力不高,主要依靠政府扶贫贷款、外部无偿援助等方式的资金支持。

二、对策和建议

正是由于小额信贷的发展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所以从以下几方面对小额信贷的发展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建立多元化的小额信贷资金来源渠道

我国现有的小额信贷资金一般来源于政府、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私人捐助者,容易受到政府的左右和金融政策的制约,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小额信贷的可持续性发展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因此有必要通过进行建立多元化的小额信贷资金的来源渠道。

1.打破“只贷不存”的政策限制,允许小额信贷机构吸收存款。央行关于“只贷不存”的政策,是在小额信贷机构发展的初期,为防范金融风险等原因而制定的,但是目前已经影响了小额信贷机构的进一步发展,需要打破这一政策限制,调整小额信贷机构吸收存款的政策。小额信贷机构才可以扩大发展规模,实现市场化运作。

2.进一步寻求政府对小额信贷资金的投入和扶持。具体措施有:(1)可以由政府直接向小额信贷机构提供软贷款(低息贷款)。(2)可以由政府提供资金,改变农行自筹扶贫信贷资金的方式,并从中划出不低于60%的扶贫信贷资金用于小额信贷。(3)可以由政府发行小额信贷专项政府债券,将其作为小额信贷资金。(4)可以由政府出面筹集资金建立小额信贷基金,基金内容可以包括:财政资金、企业捐助资金、个人捐助资金及国际捐助等。(5)可以由国家财政出面进行担保,小额信贷机构以此向农发行、邮储等金融机构借贷,获得小额信贷资金。 3.通过股权融资,吸引私有资本,尤其是慈善机构、公共福利机构的股权进入小额信贷。我国可以允许小额信贷机构从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吸收私有资本的进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由于我国目前的小额信贷机构,盈利能力并不高,因此很难吸引商业资本进入这一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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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但是由于慈善机构、公共福利机构主要的目的是进行扶贫,这和小额信贷机构的目标是一致的,因此我国的小额信贷机构可以立足吸引慈善机构,公共福利机构的股权进入。 4.引进外资参股小额信贷。对中国的小额信贷市场而言,引入外资可以弥补小额信贷资金不足的缺口,增加小额信贷资金来源的正规途径。还可以为中资银行带来品牌效益,同时也可以带来更科学的管理水平。

(二)小额信贷实行较高水平的市场化利率

小额信贷通过存贷款利差(也就是贷款利息和资金成本的差额)来获取主要利润,国际上成功的小额信贷经验证明合理的利率水平小额信贷的发展非常重要。

而实行较高水平的市场化利率,不仅可以弥补小额信贷机构的成本,逐渐实现可持续发展,而且可以激发贫困人口自立的内在动力,对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意识和能力有正面的影响。国外实践证明实行较高水平的市场化利率是可行的。例如,在阿尔巴尼亚和乌克兰,小额信贷的利率是放开的,且普遍高于一般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甚至微型贷款的利率也高于小型企业贷款的利率。而且小额信贷业务的存款、贷款利率差也大。各机构的利率由机构本身确定。在乌克兰,一年期存款、贷款利率2002年底的情况大体是,本国货币存款为16%~18%,一般贷款20%~25%,小额贷款(以MFB为例)为26%~36%。美元、欧元存款利率为7%~10%,贷款利率12%~18%,一般贷款和小额贷款间差别不太大。贷款利率在贷款期内不变,但根据所提供的抵押、贷款额度、期限、币种、风险等因素,月利率的差别在1—3个百分点,贷款期限最多不超过2年。阿尔巴尼亚银行的一般商业贷款的利率为15%,小额信贷则为23%,而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的贷款利率则大体在16%~30%。不过,农村信贷基金(RFF)是合作金融,它的成员机构SCA对农户成员的存款利率为9%~10%,贷款利率为15%,另加2%作为股金。

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实行较高水平的市场化利率。政府可以放宽小额信贷利率的限制,允许其按照市场机制在法律监管下自由决定利率;建立充分竞争的小额信贷商业化环境,以有效降低运营成本及信贷利率;综合考虑市场商业环境等各方面因素,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建立科学合理的可持续发展的小额信贷利率。

(三)建设和完善小额信贷监管机制

由于我国小额信贷机构目前没有得到明确的法律定位,因此也就没有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监管体系来对小额信贷实施有效的监督。但是目前我国有些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出现了贷款额度偏大的现象,有些信贷公司倾向于支持小型企业甚至中型企业,而对微型企业和农户不太感兴趣,很少为其提供信贷资金,这就使得小额贷款难以到达微小企业和贫困户手中,这与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