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23:53:5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三、 生产性工厂、农场、牧场、林场职工所需的住宅、宿舍、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幼儿园等生活福利附属设施。
四、 个别学校的函授部因校外辅导站不足,必须在校内对部分学员进行集中辅导,需要增加建设的少量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及教室。
五、 地方政府另有规定的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 六、 采暖地区的供暖锅炉房。 七、 设防地区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八、 自行车棚。
第九条 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采用不同的基本参数。 本指标中每校都必须配备的十三项校舍中,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等十一项校舍均应采用以学生人数计的学校规模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但有的采用自然规模,有的采用折算规模。
教工住宅、教工宿舍两项校舍应采用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六项校舍应分别采用专职科研人员数、夜大学函授部工作人员数、研究生数、进修生及干训生数、留学生数、外籍教师数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
第十条 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学校规模宜按 表1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指标中的各项指标均按表1中所列的规模分别制定。如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的最小规模或最大规模时,其规划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规模或最大规模时的指标值;学校规模介于表列规模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
表1所列的学校规模可规定为自然规模,也可规定为折算规模,其计算方法及适用范围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学校的自然规模系将大学、专门学院的留学生、学位研究生、研究生班学生、进修生、干训生、本科生、专科生等不同类别及层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的自然人数相加所得的学生总人数(不包括夜大学、函授部的学生人数)。大学、专门学院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及生活福利与其他附属用房的大部分均应采用自然规模计算其规划建筑面积。
二、 学校的折算规模系将大学、专门学院不同类别及层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数按 表2规定的折算比例分别折算为本科生人数后的总和。
第十一条 大学、专门学院的科类结构应由学校根据本校的现状及今后一段时间内的人才需求情况进行预测。
本规划指标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现状及今后的人才需求情况,预测了表3所列的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科类结构,并据以确定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的按学校类别分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执行本规划指标时,如学校预测的科类结构与 表3出入较大,可据实对上述三项规划建筑面积指标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均按非采暖地区、外墙厚度240MM的多层或低层建筑计算。采暖地区学校的各项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可在本规划指标的基础上增加4%~6%。个别学校的个别建筑因受土地面积的制约必须建高层建筑时,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也可相应增加。
第十三条 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以学校规模为基本参数的十一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不得超过 表4-1的规定。
二、 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参数的两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 表4-2 的规定(各类学校的指标相同)。
第二节 教室
第十四条 教室包括各种普通教室(小班及辅导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制图教室、课程设计教室、毕业设计及毕业论文教室、语言教室、电教教室及其附属用房等。
第十五条 按科类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 表5 的规定。 第十六条 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 表6 的规定。
第三节 图书馆
第十七条 图书馆包括各种阅览室、书库、目录厅、出纳厅、内部业务用房(采编室、装订室、业务咨询辅导室、业务资料编辑室、美工室等)、技术设备用房(微
机室、缩微照像室、暗室、图书消毒室、声像控制室、复印室……)、办公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读者衣物寄存处、饮水处等)。
第十八条 按科类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 表7 的规定。 第十九条 按学校类别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 表8 的规定。
第四节 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包括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自选科研项目所需的各种实验室、实习工厂农场牧场林场、实验室的附属用房(准备室、天平室、仪器室、标本室、模型室、陈列室、动物室、充电室、空调室、更衣室、实验人员办公室等)、全校公用的计算中心等。个别学校设立的分析测试中心应专案报批,不在本指标之内。专职科研机构的实验室、资料室、生产性工厂农场林场、医学院的附属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幼儿园等均不在本指标之内。
第二十一条 按科类分的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不含计算中心)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 表9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不宜超过 表10的规定。
第五节 风雨操场
第二十三条 非体育院校的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 表11-1的规定。
规模>5000人的一般或重点非体育院校的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11-2 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体育院校风雨操场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 表12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师范院校风雨操场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 表13 的规定。
第六节 校行政用房
第二十六条 校行政用房包括院校一级的党政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电话总机室、广播室、社团办公室、传达接待室等。
第二十七条 校行政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 表14 的规定。
第七节 系行政用房
第二十八条 系行政用房包括系办公用房(主任办公室、系办公室、资料室、学籍档案室、党团办公室、会议室等)及教研室(或学科组)办公用房两部分。大学下设若干学院时,其行政用房也在本指标之内。
第二十九条 系行政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 表15 的规定。
第八节 会堂
第三十条
1000人及1000人以上规模的学校可规划建设一座会堂。会堂的规
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 表16-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