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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

法》的通知(2017修订)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沪财预[2017]11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8.17 【实施日期】2017.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预〔2017〕116号)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市级预算单位:

按照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推动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2012年制定的《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沪财预〔2012〕7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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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基本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 基本支出预算编审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应结合工作任务需要,合理安排财政资金和其他各项资金。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财政资金的安排,首先要保障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维持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定员和定额是测算和 2 / 3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定员定额管理

第五条 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中,定员是指市编办根据市级预算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定额是指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级预算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求,结合财力可能,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基本支出预算定额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定额和公用经费预算定额。

第七条 人员经费预算定额的支出内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费、其他人员经费等。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编办核定的市级预算单位性质、人员配置标准内的实有人数,以及人员经费的支出标准,核定人员经费预算。

第九条 公用经费预算定额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级预算单位性质及所承担的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予以分类分档设定。

公用经费定额分单项定额和综合定额。考虑到部分单位因编制内实有人数较少而难以统筹安排,在综合定额标准基数的基础上,按编制内实有人数设定分档系数。

第十条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