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办大集体改革中企业资产处置程序与难点问题分析(附辽宁省厂办大集体改革文件清单)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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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办大集体改革中企业资产处置程序与难点问题分析(附辽宁省厂办大集体改革

文件清单)

摘要

厂办大集体是指20世纪七八十年代,为了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职工子女就业,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以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形式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厂办大集体主要依附于主办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东北地区作为传统的工业基地,尤其是辽宁省,厂办大集体企业众多。自2003年开始,国家就开始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2005年东北地区被确定为厂办大集体改革示范地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明确了厂办大集体改革的目标程序。2018年3月,辽宁省政府制定了《辽宁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详细规定了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总体要求、改革范围、改革方式、职工安置等问题。

本文作者长期从事国有企业和大集体改革实务,结合辽宁省政府《辽宁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处置办法》的规定,就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处置的原则、程序、方法进行说明,并就资产权属不清、抵押查封等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做探讨分析。 一、厂办大集体资产处置的原则

二、厂办大集体资产处置应当坚持两个原则,一个是规范操作原则,按照各种规定做到边界清晰,操作规范,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二是坚持公开原则,厂办大集体改革中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要对职工公开,防止有人中饱私囊。 二、厂办大集体资产处置的主要程序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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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办大集体资产处置的主要依据是《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具体办法包括:

1、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经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2、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安置职工。

3、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发生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

4、厂办大集体拖欠的金融债务,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处理。

5、厂办大集体的历史欠税,统一执行国家处理东北地区企业历史欠税的有关政策。对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6、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债务,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予以合理认定,并制订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多种方式积极筹集资金予以偿还。 7、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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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三、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处置的难点问题 大集体改革实务中资产处置的难点问题主要有:

1、企业资产存在抵押、质押、查封冻结情形,导致资产无法处置。出现这种情况,需要统筹考虑资产出售方式和债务偿还计划,既要保护债权人利益,又不能影响企业改革推进,需要协调号债权人、法院等各方主体。

2、资产产权不清晰,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导致清产核资工作无法推进。这种情况也比较常见,需要下功夫搞清楚历史事实,一事一策,确实无法解决的可以采取剥离方式处理。

3、产权交易过程中的程序问题。产权交易是大集体资产处置重要环节,按照规定应比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产权交易中需要准备的文件较多,相关工作按照经验要做到前面,等到进场交易时就比较从容,否则返工是常见的事。 辽宁省厂办大集体改革政策文件 一、国家层面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2、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4、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二、辽宁省

《辽宁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