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试行)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7 2:00:5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江苏省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精通图书馆学、情报学等本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的学科知识和专业技能,及时跟踪当代图书、资料专业领域的发展动态;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综合运用传统方法和现代信息传播技术开发文献信息,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作为图书、资料专业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主持完成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工作的能力;能熟练运用外语(或古汉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图书资料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精通图书资料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学科)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

(二)熟练掌握图书资料专业的技术规范、标准及相关专业(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三)及时跟踪当代图书资料专业领域的发展动态。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把握社会需求和有关政策,主持文献信息开发的选题论证、计划和方案的制定并组织指导实施。

2.独立承担或指导下级人员从事与开发和课题相关的文献信息搜集、鉴别、筛选及分析标引等加工整理工作。

3.主持大型书目索引的编制或大型数据库的建设工作,撰写高质量的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对内容标引进行规范控制。

(二)在文献采编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参与省级以上专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或主要参与组织实施全国或地区性文献资源建设协作、协调项目。

2.主持制定文献采编工作条例或规章,科学、合理地确定学科结构、层次结构、文献类型结构和品种复本标准。

3.精通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文献有序组织理论及方法,组织指导采编工作的开展并担任总审校。

(三)在读者服务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主持或指导大型图书馆的读者服务工作。

2.精通文献信息检索的各种方法,综合运用传统手工方法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从事高难度的参考咨询服务。

3.主持2项以上重大服务项目,或指导过4名以上能胜任参考咨询(或大型读书活动策划组织)工作的业务骨干。

(四)在新技术开发与应用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地区(行业)或某一大型图书馆自动化建设发展规划,跟踪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动态,推进、指导新技术、新系统在图书馆的应用。

2.全面主持或指导新技术在图书馆的应用,承担大型系统的项目论证、需求分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3.解答重大的业务技术难题,组织实施图书馆现代信息技术知识的培训。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并取得显著成果。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并获得2项以上奖励。

(四)主持完成技术开发、文献信息开发、重大读者服务项目3项,取得显著效益,经由市(厅)级主管部门主持召开的专家论证会认可。

(五)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大、中型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及业务管理制度,其中,5项付诸实施,效果显著。

(六)在业务改革、技术创新方面业绩显著,在图书馆界取得领先水平,经由市(厅)级主管部门主持召开的专家鉴定会认可,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主编、副主编、主要作者)本专业论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专业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古汉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