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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会计 【发文字号】财会[2010]23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0.12.09 【实施日期】2010.12.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

(财会[2010]2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境内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其他相关企业:

为促进企业会计信息化建设、推动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以下简称通用分类标准)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发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财会[2010]20号),我部拟订了首批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和要求,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通用分类标准实施有 1 / 2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批实施单位 (一)企业。

首批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企业包括: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南方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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