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4/25 21:03:1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结合非现场监管发现问题和风险监管要点,各银监局要进一步强化现场检查手段,加大现场检查深度和广度,提高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通过现场检查,准确核实辖内各行资产质量、经营绩效状况,发现内控建设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行认真落实整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机构和责任人。 (一)现场检查计划制定

进一步完善现场检查计划方案和实施,在加强对现场检查统一指导的基础上,调整完善银监会统一部署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现场检查工作项目和计划的方式,将日常监管同现场检查紧密结合,强化各银监局结合各行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状况、风险状况和区域特征,自主制订检查计划的职能,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有效性。

各银监局应确定对各行的主监管员。主监管员承担日常持续性监管的主要责任,根据对被监管机构风险监测情况、风险评级结果,及以往现场检查报告,在与现场检查人员充分商讨的基础上,制定年度或监管周期现场检查计划,进行现场检查的立项,并与现场检查人员一起进行立项的审议,确定现场检查的时间和检查重点。

2006年起,各银监局要在完成银监会统一部署的现场检查任务基础上,针对日常监管和非现场监测发现辖内各行的突出问题,按照合规性和风险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自主确定并安排现场检查项目,进行深入核查。对自主安排的现场检查项目,各银监局应按年度制定项目检查计划,确定年度现场检查项目名称、检查机构范围、检查业务重点、预计实施检查时间,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年度现场检查计划上报银监会。各现场检查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将检查报告、查处结果、监管意见和建议上报银监会。 (二)现场检查频率

各银监局应结合日常监管和非现场监测发现的问题,按照各行分支机构管理水平、经营绩效、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实际风险状况科学确定对各行分支机构现场检查范围和检查频率,进一步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机构和重点业务的现场检查力度,提高现场检查覆盖率,原则上对各行每家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频率不应少于1次/3年。 (三)检查重点

1.真实性和贷款分类偏离度。通过现场检查,核实各行业务核算准确性和真实性,准确掌握各行经营管理状况。各银监局要在持续加强资产质量监测的基础上,以现场检查为手段,核实各行贷款分类偏离度,摸清信贷、非信贷不良资产和预计损失情况,准确掌握、全面考核各行真实风险状况和经营绩效。

2.内控制度建设与业务合规性。依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施和运行结果独立开展检查、调查、测试、分析和评估,综合评价并动态监督各行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监督评价与纠正、信

息交流与反馈等体系要素的完整性、有效性和控制质量。针对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内控制度不完善、有章不循、违法违规现象和案件时有发生的突出问题,各银监局要进一步加大合规检查力度,督促各行完善内控制度建设,细化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内控制度,严肃查处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各行努力使全员树立严格依法办事、合规经营的观念,杜绝有章不循现象。

3.风险性检查分析。在准确核实各行经营管理状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基础上,通过现场检查,深入分析各行业务风险状况、风险迁徙变化趋势和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性。督促各行认真按照银监会下发的各项风险管理指引,积极借鉴国际先进风险管理经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提高风险识别、计量、监控和处置能力。

4.操作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对各行操作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安全性、功能完整性、信息准确性、反映及时性进行检查评估。促进各行完善信息系统功能,以科技发展为手段,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5.经营绩效评价。通过现场检查,准确核实辖内各行业务运行状况,分析经营管理实效,挖掘利润增长潜力,全面检查评价各行经营绩效。 (四)现场检查方式

针对国有商业银行点多、面广、层层设立分支机构的特点,各银监局要强化对辖内监管资源的统一管理调配能力,强化对现场检查的统一组织、统一指导和统一实施,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后续跟踪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提高现场检查的客观性、独立性、时效性,提高现场检查质量。

各银监局要逐步探索推进现场检查项目外包方式,积极借助外部审计力量实施检查,从而合理利用、充分调动外部监管资源,提高现场检查效率和专业性、有效性。 (五)查处整改

在强化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各银监局要进一步加大后续跟踪检查力度,严抓问题查处整改。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和案件线索,要一追到底,严格落实对违规机构和违规责任人的处理工作。对日常监管以及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各行认真制定整改计划;对各行提交的整改报告严格把关,认真核查,督促各行针对存在问题,举一反三,全面落实整改,确保监督检查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监管双向问责

各银监局要督促各行进一步建立健全并有效落实对业务经营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督促其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加强对监管派出机构监管工作的监督考核,对监管失职、渎职行为实施有效问责。

(一)严格对各行分支机构及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

在督促各行认真落实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基础上,各银监局要严格督促各行在全面建立岗位职责分工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对业务经营管理部门、法律合规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及各级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今后,对各行发生重大风险、案件、损失和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上追两级”的原则,追究发生行、管理行及相关管理人员责任,监督各行严格依据内部管理规定落实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处理,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完善对监管派出机构的考核问责

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进一步落实、细化监管岗位职责分工,完善监管工作考核评价和监管问责制度,建立局长、分管局长负责,监管处室、人员、岗位职责清晰、责任明确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辖内监管派出机构监管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实施效果的考核评价,对监管失职、渎职行为实施有效问责。 五、监管基础制度建设

在全面加强辖内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同时,各银监局要结合辖内监管工作特点,进一步完善监管基础制度建设,为有效实施监管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一)监管培训制度

各银监局要高度重视辖内监管人员培训工作,完善监管培训制度。在按计划组织参加银监会统一监管培训的基础上,各银监局要针对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辖内监管人员培训实施计划,确保辖内国有商业银行监管人员每年参加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人,并通过考核、考试、实践检验等方式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强化监管人员在现场检查、风险分析、金融法规、IT技术等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同时,通过培训发现人才、培养专才,有效提高监管工作质量。 (二)信息反馈报告制度

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监管系统内部信息收集、反馈、报告制度,规范落实文件报送、监管会议、监管通报、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要求,在监管系统内部建立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的信息反馈机制,整体提高监管效率。 (三)监管通报和风险提示制度

针对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各银监局要指导各级监管派出机构规范运用监管通报、座谈、质询、戒勉谈话等方式,进一步完善监管通报和风险提示制度,有效指导各行科学制定发展战略,完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

各银监局要及时将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向各行通报,并提出整改要求。对监管发现辖内各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缺陷、风险、案件及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除及时向被监管机构进行通报外,可将监管通报发送其上级机构及法人机构,有针对性地提

出监管意见和建议,促进各行法人机构强化系统内部管理,有效落实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在建立完善风险识别、监控、衡量机制的基础上,各银监局要进一步强化预警、指导职能,提高对辖内金融风险的综合管控、综合防范能力。针对监管发现的风险趋势和风险隐患,尤其是辖内区域经济、行业、企业集团风险,要及时向各行进行风险提示,准确预警风险,并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化解风险隐患。

六、调查研究

针对国有商业银行机构多、分布广、管理半径长、区域差别大的特点,各银监局要高度重视对宏观经济政策实施效果、银行业经营环境及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动态的调查研究工作,提高对辖内金融风险的整体识别、判断和综合防范能力,有效提高监管工作水平。通过调查研究,积极向银监会报告动态信息,为全面提高监管工作水平、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提供管理建议和决策依据。当前,应主要围绕以下课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一)宏观经济政策和行业政策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

(二)区域经济动态及其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

(三)金融市场和银行经营外部环境变动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 (四)银行经营管理及业务发展中存在问题、潜在风险; (五)监管手段和监管方法创新;

(六)银行经营管理手段、方法和业务创新;

(七)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管理技术和实践应用研究; (八)监管政策、制度、规章及监管措施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等。

各银监局要围绕本指导意见所提出的工作重点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对辖内各级监管派出机构的督促、指导、考核工作,结合辖内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资产规模、网点数量和风险状况,合理调配监管力量和监管资源,及时归纳总结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建立和完善动态跟踪、上下联动、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的持续监管工作机制,全面促进国有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