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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海大教字〔2007〕67号
(2007年9月17日)
一、为及时认定和处理本科教学事故,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工作中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或主观故意,给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事件或行为。
三、教学事故责任人是指引发教学事故的教学管理人员、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相关人。教学事故责任人由学校按照教学事故的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四、根据教学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三级,即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确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 教师无正当原因未按教学日历进程授课的; 2. 教师开始授课后仍然未撰写该课程教学大纲的; 3. 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的;
4. 教师已事先请假,受理者未做相应安排,使学生在课堂空等的; 5. 教师未经教学院长(系、中心主任)同意,由其他人代课的; 6. 教师未经教务处同意,变动上课时间、地点的;
7. 教师携带通讯工具在教学过程中发出声响、干扰教学秩序的; 8. 考试前未按规定及时将试卷送至考务室,影响考试按时开考的; 9. 监考教师迟到影响正常考试的; 10. 监考教师未按规定清理考场的;
11. 监考过程中,漠视考生违纪不予制止的;
12. 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的; 13. 漏订、错订教材,影响正常教学的;
14. 未提前调试好教学设备或教学用网络环境影响正常上课的; 15. 教学用品采购、供应、准备不及时,影响正常上课的; 16. 因教学管理人员工作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17. 发生其他情形,给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确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 未按规定时间安排开课计划,影响学生选课的;
2.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3.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教学计划的; 4. 教师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课、停课的; 5. 随意减少课程学时和降低课程要求的; 6. 教师在上课时使用私人通讯工具的;
7. 教师上课中途离开课堂从事与教学无关事情的; 8. 因教师上课迟到或早退致使教学活动不能进行的; 9. 未按规定时间命题的;
10. 未按规定时间印刷试卷,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11. 命题、试卷印刷、试卷传送、试卷保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泄露试题的; 12. 教师不按评分标准评阅试卷,随意提高或降低考试成绩的;
13. 监考人员不履行职责,不制止学生作弊行为,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学生违纪现象严重的;
14. 监考教师无故缺席或擅离岗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15. 考试结束后,丢失试卷或答题纸,导致学生成绩无法计量的; 16. 评阅试卷发生漏判、错判等情况的; 17. 未按规定要求保存试卷的;
18. 因工作失误,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的; 19. 因工作失误,错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造成恶劣影响的; 20. 发生本科教学事故后,有意隐瞒事故真相或知情不报的;
21. 发生其他情形,给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确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 故意错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
2. 故意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证明的; 3. 在讲课中散布反动言论或淫秽内容的; 4. 报送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虚假成绩的;
5. 在考试命题,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向学生泄露考试内容的; 6. 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徇私舞弊,帮助考生作弊的; 7. 擅自更改学生成绩的;
8. 因工作失职或擅离岗位,在教学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或较大财产损失的; 9. 发生其他情形,给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重大不良后果的。
八、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据实报告相关院(系、中心)及教务处。有关院(系、中心)查实后,由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并将有关材料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对事故进行核实和认定。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研究做出处理决定;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报主管校长研究做出处理决定;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九、教学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提请校长办公会复议。 十、对一般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记教学不良记录,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原则上不能晋职、晋级。
十一、对严重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当年不能晋职、晋级,一年内不再推荐外出培训、进修等,不能推荐参加各种奖励的评选。
十二、对重大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两年内不再推荐外出培训、进修等,不能推荐参加各种奖励的评选,不能晋职、晋级;情节特别严重者,停发岗位津贴,直至解除聘任合同。
十三、同一人员一学年内累计为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的,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同一人员一学年内累计为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的,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十四、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两次以上或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单位,当年不能参加年度先进集体的评选。
十五、本办法由教务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